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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发布时间:2019-01-04 09:59:59


    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解释》规定,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解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解释》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解释》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为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解释》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转载时间:209年1月4日,

    原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1/04/content_147731.htm?div=-1)

责任编辑:鲁维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9年01月04日第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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