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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说理的路径

  发布时间:2019-01-18 14:44:54


    在裁判文书中加强释法说理,是规范审判权行使、提高裁判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要运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判断、日常经验法则四个路径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裁判的正当性来源于裁判理由的正当性。裁判说理是法官展示自由心证的主要平台,是法官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判断的重要载体,是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集中体现。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求各级法院必须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裁判说理。该意见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加强释法说理,是规范审判权行使、提高裁判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运用什么样的证明方法才能使裁判的说理得到加强,获得正当性支持,并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呢?笔者认为,可以运用以下四个路径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一是运用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得出未知的判断的过程,是形成裁判说理的主要方法。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的形成以及判断结果的得出,都需要依赖于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两类。形式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包括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它体现的是一种分析性的思维方法,要求保证逻辑上的正确无误;实质推理是实践理性方法在法律中的运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方法,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法官在裁判释法说理时,一般需运用法律推理为裁判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是运用法律解释。这里的法律解释不是单纯的法条解释,而是法律与事实互相寻找、匹配以及结合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一般的案件事实就上升为定案所依据的法律事实,而普通的法条也上升为裁判所引用的法律依据。裁判的法律理由的形成就是一个对法律重新解释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没有法律的解释就没有法律的适用。法官在裁判说理时,通常要运用法律解释“找法”,阐明案件适用法律,为裁判正当性寻找法律上的支撑。

  三是运用价值判断。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滞后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多义性以及案件事实的复杂性,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自觉运用法律方法对法律漏洞进行价值判断、补充以及利益衡量,将法官裁判的整个过程充分呈现,以达到裁判理由正当性证明。

  四是运用日常经验法则。日常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和有关规则。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进行说理,可以使裁判认同度得到有效提升。

    (转载时间:2019年1月18日,

    原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1/id/3707895.shtml)

责任编辑:鲁维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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