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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型”法官的养成

  发布时间:2019-06-18 13:41:20


    人民法官应充分履行审判职能,通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工作,坚决捍卫法律尊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建设一支符合新时代特征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法官队伍显得迫在眉睫,而作为法官个体来说,如何将自身锻造成“四化型”法官,既是时代使命,也是个体责任。

    强化政治引领与使命担当是法官革命化的首要素养。从习近平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最大的政治大局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法治梦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治梦就不可能实现中国梦。因此,作为法官来说,我们的职业目标就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个案的公正裁判,来涵养社会法治意识,呵护社会文明,为树立全社会的法治信仰提供司法正能量。

    绝对忠诚与铁的纪律是法官正规化素养的重要内容。衡量法官正规化的标准,应包含法官独立性、民主性、标准性、现代化和高素质五个方面。对此,新颁布的法官法亦有相应的条文予以规定,同时也对保障法官正规化建设设立了相应制度,诸如人事制度、权责制度、职业保障制度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党和国家行使审判权,必须由对党绝对忠诚的人来把守。共和国的每一个法官只有政治属性永不褪色,才能确保司法审判行为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司法智商与司法情商是法官专业化素养的集中体现。独立审判是现代社会衡平对司法的核心要求,决定了法官非有卓越素质,无以正确裁判案件,自然也无法真正胜任独立审判,这是法官专业化的理论前提。同时,从技术的角度讲,法官的专业化源于长久以来法律本身的专业化。法律以大量复杂的技术规则来凸显自身的中立性和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非经专业性训练,自然不可能胜任法官职业。在法院“海量案件”的当代社会背景下,其对实现诉讼效益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此乃法官的智商,这是法官专业素养体现之一。对此,我国法官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法官的任职条件和遴选程序,较之1995年法官法,其专业条件无疑门槛更高要求更严。

    职业尊荣与职业良知是法官职业化素养的两把钥匙。其唯有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方能不辜负国家对法官职业尊荣的认同,也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司法认同。提升个体职业尊荣认同与职业良知是法官职业化素养的两把钥匙。

    法官职业尊荣的现实获取取决于法官自身的职业坚守与贡献。执法办案是法官的第一要务,人民法官只有充分履行审判职能,通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工作,坚决捍卫法律尊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地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先进性、优越性、权威性,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和获得自身的职业尊荣。

    法官的职业良知是守护正义的桥梁。孟子提出良知的“四端”,即“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法官只有秉承司法良知,对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有所敬畏,不断在具体案情、社情民意与民众疾苦中不断反省,以平和理性的心态谨慎行使手中的权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公道,抑制不法,才能塑造司法公信力,从而自觉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社会价值。

    (转载时间:2019年6月18日,

    原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6/17/content_156606.htm?div=-1)

责任编辑:鲁维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9年06月17日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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