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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219号

原告周洁,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瑞丽、姜波(实习),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森,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雨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洁与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洁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周洁负担。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海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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