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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对“一张网”系统进行有效的补充,保障数据获取的安全性与可靠性,现申请购买智慧审判管理应用系统,按照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购买智慧审判管理应用系统,预算6万元以内。 二、项目要求 符合我院购买智慧审判管理应用系统相关要求,详见附表。 三、资质要求及所需材料 1.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报告;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应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中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报名相关事宜 1.报名时间: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3日; 2.报名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514;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371-60571054。 3.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3月13日17:30。 4.其它有关事项:报名时请携带法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标单位出具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 5.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投标人需在招标现场各自进行报价; 2.公司所提供的询价响应文件须密封并加盖公司印章。 附件:购买智慧审判管理应用系统相关要求清单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0日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运维服务采购项目,按照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有关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采购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预算(最高限价):100000.00元。 3.采购范围:运维范围包括惠济区人民法院院内及两个派出法庭信息化设备、视频会议系统、院内整体网络维护、固定电话维护、机房系统运行维护、会议保障等,其中包括3个视频会议室,22个审判庭,安防监控以及相关的升级、培训等。 4.服务标准:合格,满足采购人要求。 5.服务期:一年。 6.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企业2024年1月1日以来交纳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扣款回单或相关部门开具的票据)及纳税证明(银行扣款回单或税局开具的凭据),其中任意1个月即可,依法免税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者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6.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响应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开始时间为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后);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3日 2.报名方式:供应商须按要求将报名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人邮箱:zzhjqfysgb@163.com 3.报名文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报名文件中应当明确公司名称、联系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4.采购人收到报名文件并审核通过后,采购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报名供应商邮箱。 四、响应文件编制及接收 1.供应商应参考附件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密封提交。 2.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与地址:另行通知(通过报名邮箱通知,报名人注意查收和回复. 五、其他说明 1.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应包含完成项目所需一切相关费用。 2.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供应商开具的正规发票向供应商支付全部货款;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电话:0371-60571054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0日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0108刑更1号 罪犯周玉峰,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方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205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郑营2号,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保利五月花3期2号楼611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取保候审。 2024年3月12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23)豫0108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以周玉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刑事判决已于2024年3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将周玉峰交付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收押执行,因周玉峰身患糖尿病等严重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未予收押。 罪犯周玉峰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患有糖尿病、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左眼白内障成熟期、腔隙性脑梗死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本院依法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对周玉峰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刑事医学鉴定。2024年9月24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出具黄医〔2024〕刑医鉴字第434号罪犯病情诊断书,周玉峰临床诊断为:糖尿病、糖尿病肾病G4A3期、糖尿病足、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左眼白内障成熟期(仅有光感)、腔隙性脑梗死。2024年12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1司辅核121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结果通知书,经组织专家论证,并补充检查,罪犯周玉峰目前诊断应为:1.糖尿病、糖尿病肾病G4A3期、糖尿病足、2.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3.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4.左眼白内障成熟期(无光感) 腔隙性脑梗死,符合五部委联合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之规定。 本院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2025年2月1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回函,经审查相关材料,建议对罪犯周玉峰病情补充诊断或对罪犯周玉峰的情形能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进一步审查后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2025年2月21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出具关于周玉峰医学诊断的说明,根据现有检查结果,结合周玉峰病史,其眼部疾病与糖尿病高度相关,符合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标准。 本院认为,罪犯周玉峰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理应收监执行刑罚。因身体患有疾病,监所未予收押。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和组织专家会诊,周玉峰临床诊断所患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之规定。经调查,周玉峰有固定居所,综合考虑其家庭情况、所患疾病严重程度、认罪认罚态度以及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开展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玉峰暂予监外执行。 (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5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 二○二五年三月四日
· 全区广大居民朋友们: “平安惠济是我家,平安建设靠大家”,平安创建工作关系到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每个人都是平安惠济建设的参与者!创建平安人人有责,平安成果人人共享。 深入创建“平安惠济”,是确保校园平安、家园平安、人人平安、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目的就在于实现刑事发案下降、治安案件减少、各种犯罪降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任务,为全区人民谋平安之福。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上下以创建“平安惠济”为统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不断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社会治安形势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长期以来热心参与、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对广大人民群众表示衷心感谢! 惠济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每个人都是这里的主人。平安、和谐、稳定是惠济最重要的名片,决定着惠济的对外形象,影响着上级扶持惠济、客商投资惠济的态度和力度,关系着每个惠济人的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需要我们共同来维护创造。我们期待您能成为平安建设的实践者和参与者,主动参与单位团体、村组院落、社区小区等各种基层组织的群防群治工作;利用亲朋聚会、单位会议、商务活动等时机,广泛地向您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合作伙伴宣传综治平安建设知识,宣传“平安惠济”的创建成果,引导带动更多的人投入到“平安惠济”的创建中来。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有所有社会成员都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才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 2.不断加强自我防范。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安装国家反诈APP,注意防抢防盗防骗防灾,避免人身财产损失;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提供各种治安信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外出不要驾乘无牌无证车辆、超载车辆、报废车辆,不要酒后驾车、超速超载。外出睡前记住关掉电源,电线老化要及时更换。消防安全一定铭记在心。 3.真正管好家庭成员。教育家庭成员远离“黄、赌、毒”等不良行为,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参与邪教活动。让老年人远离养老诈骗,莫要贪图诸如“免费领鸡蛋”“高息揽存”等小利,守护好老年群体的“钱袋子”。教育未成年人不沉溺网吧和游戏,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浏览不良信息。不信天上掉馅饼。 4.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在开展邻里友好、互帮互助的同时,积极参加村(社区)义务治安联防,发挥共同参与、巡逻守护作用。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及家人身体健康、生活幸福、万事如意! 5.你伸手,我伸手,共建平安惠济齐动手;一颗心,两颗心,共建平安惠济一条心! 惠济区平安建设促进中心(综治办)、惠济区法学会,祝您阖家欢乐、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 公示 (2025)豫0108刑更1号 罪犯周玉峰,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方城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郑营2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保利·海上五月花(三期)2号楼611室,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205****。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其于2024年9月24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临床诊断:1.糖尿病。糖尿病肾病G4A3期、糖尿病足;2.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左眼白内障成熟期(仅有光感);3.腔隙性脑梗死。周玉峰向本院申请予以监外执行。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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