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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04 13:15:39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0108刑更1号

罪犯周玉峰,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方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205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郑营2号,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保利五月花3期2号楼611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取保候审。

2024年3月12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23)豫0108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以周玉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刑事判决已于2024年32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将周玉峰交付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收押执行,因周玉峰身患糖尿病等严重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未予收押。

罪犯周玉峰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患有糖尿病、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左眼白内障成熟期、腔隙性脑梗死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本院依法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对周玉峰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刑事医学鉴定。2024年9月24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出具黄医2024〕刑医鉴字434号罪犯病情诊断书,周玉峰临床诊断为:糖尿病、糖尿病肾病G4A3期、糖尿病足、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左眼白内障成熟期(仅有光感)、腔隙性脑梗死。2024年12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1司辅核121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结果通知书,经组织专家论证,并补充检查,罪犯周玉峰目前诊断应为:1.糖尿病、糖尿病肾病G4A3期、糖尿病足、2.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3.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4.左眼白内障成熟期(无光感) 腔隙性脑梗死,符合五部委联合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之规定。

本院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2025年21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回函,经审查相关材料,建议对罪犯周玉峰病情补充诊断或对罪犯周玉峰的情形能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进一步审查后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2025年2月21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出具关于周玉峰医学诊断的说明,根据现有检查结果,结合周玉峰病史,其眼部疾病与糖尿病高度相关,符合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标准。

本院认为,罪犯周玉峰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理应收监执行刑罚。因身体患有疾病,监所未予收押。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和组织专家会诊,周玉峰临床诊断所患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之规定。经调查,周玉峰有固定居所,综合考虑其家庭情况、所患疾病严重程度、认罪认罚态度以及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开展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玉峰暂予监外执行。

(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5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



○二五年三月四日

责任编辑:惠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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