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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108刑更2号 罪犯范秋云,女,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刘振屯乡范庄145号,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正弘新悦11号楼1单元1602,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60914****。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取保候审,2026年1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26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26)豫0108刑初30号刑事判决,范秋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上述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范秋云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生产后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6日范秋云住院待产,当天12时39分许生产一女,当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取名张某某,6月9日办理出院,目前仍处于哺乳期。因怀孕的妇女不能收监,故未予以送押。范秋云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要哺乳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调查,范秋云居住于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正弘新悦11号楼1单元1602。 本院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将相关材料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3月2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复函认为罪犯范秋云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范秋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理应收押执行。因发现范秋云怀孕后生产婴儿需要哺乳,经调查确认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 对罪犯范秋云暂予监外执行。 (本次监外执行期间为自决定之日起至范秋云哺乳期到期之日,即自2026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 公示 (2026)豫0108刑更2号 罪犯范秋云,女,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刘振屯乡范庄145号,现住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正弘新悦11号楼1单元1602,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60914****。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因其于2025年6月6日生育一女张某某,现仍处于哺乳期。2026年3月23日,范秋云向本院申请予以监外执行。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公示。(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 根据工作需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院机关2026年度院机关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采购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6年度院机关8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采购项目(详见附件《维保需求》)。 2.项目预算:50000元(含税)。 3.服务期限:1年。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是营业执照合格有效、能出具正规发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有履约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近三年内没有被司法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查处;或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但期限已满的;或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但限制期限已满的;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需提供承诺证明材料。 4.投标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企业)的网站打印页面,并提供网页查询截图。以上查询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5.法定代表人参加,提供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6.采购人不接受联合体方式响应,成交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三、报名相关事宜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19日; 2.报名邮箱:hjfyxjcg@163.com; 3.报名文件中应当明确公司名称、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4.评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报名邮箱通知,报名人注意查收和回复)。 联系人:冯老师0371-60571165。 四、评审方法 本次询价采购,采购人根据各单位的报价资料进行比较,以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按最低总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如果所有报价均超过询价限额,本次询价作废。如出现两个相同的最高报价时,由采购方直接确定成交中标单位。 五、注意事项 1.报价材料提交要求: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密封装袋,并在外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提示:请自报名后,及时准备响应文件)。 2.评审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622室。 3.本公告解释权归惠济区人民法院所有。 附件:维保需求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7日
· 根据工作需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2026年度、2027年度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园林绿化养护项目。 2026年、2027年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园林绿化(院机关绿化面积7926㎡、南广场6474㎡,共计14400㎡)养护项目:包含淋水、修剪、施肥、除草、修剪抹芽、病虫害防治、扶正、补苗(苗木费另计)等。 2.项目预算:150000元(含税)。 3.服务期限:2年。 二、资质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为营业执照合格有效、能出具正规发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约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2.近三年内没有被司法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查处;或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但期限已满的;或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但限制期限已满的;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需提供承诺证明材料。 3.投标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企业)的网站打印页面,并提供网页查询截图。以上查询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4.法定代表人参加,需提供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5.采购人不接受联合体方式响应,成交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三、报名相关事宜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19日; 2.报名邮箱:hjfyxjcg@163.com 3.报名文件中应当明确公司名称、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4.评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报名邮箱通知,报名人注意查收和回复) 联系人:冯老师0371-60571165 四、评审方法 本次询价采购,采购人根据各单位的报价资料进行比较,以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按最低总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如果所有报价均超过询价限额,本次询价作废。如出现两个相同的最高报价时,由采购方直接确定成交中标单位。 五、注意事项 1.报价材料提交要求: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密封装袋,并在外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提示:请自报名后,及时准备响应文件)。 2.评审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622室。 3.本公告解释权归惠济区人民法院所有。 附件:资格承诺声明函(模板)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7日
· 根据工作需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古荥人民法庭室外部分粉刷工程采购项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古荥人民法庭室外部分粉刷工程采购项目; 2.具体工程内容:古荥法庭估算需维修面积2300平方米,需对维修墙面进行基层清理、处理、滚刷乳胶漆,并负责场区安全文明施工工完场清。 3.项目预算:80000元(含税)。 4.服务期限:3个月。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为营业执照合格有效、能出具正规发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约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近三年内没有被司法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查处,或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但期限已满的;或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但限制期限已满的;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需提供承诺证明材料。 4.投标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企业)的网站打印页面,并提供网页查询截图。以上查询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5.法定代表人参加,提供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6.采购人不接受联合体方式响应,成交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三、报名相关事宜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19日; 2.报名邮箱:hjfyxjcg@163.com; 3.报名文件中应当明确公司名称、联系人(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4.评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报名邮箱通知,报名人注意查收和回复)。 联系人:冯老师0371-60571165。 四、评审方法 本次询价采购,采购人根据各单位的报价资料进行比较,以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按最低总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如果所有报价均超过询价限额,本次询价作废。如出现两个相同的最高报价时,由采购方直接确定成交中标单位。 五、注意事项 1.报价材料提交要求: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密封装袋,并在外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提示:请自报名后,及时准备响应文件)。 2.评审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622室。 3.本公告解释权归惠济区人民法院所有。 附件:资格承诺声明函(模板)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7日
· 为有力补充“一张网”系统,保障数据获取的安全性与可靠性,现依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智慧审判管理应用系统采购工作,并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采购智慧审判管理应用系统 二、项目预算 6 万元 三、项目要求 所购智慧审判管理应用系统需符合我院相关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四、资质要求及所需材料 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规范的财务状况报告。 3. 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需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且加盖公章。 7. 提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报名相关事宜 1.报名时间:自2026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 2.报名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137834-28906,邮箱:zzhjqfysgb@163.com。 3.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3月14日17:30。 4.其他有关事项:报名时需携带法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标单位出具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 5.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1. 投标人需在招标现场各自进行报价。 2. 公司所提供的询价响应文件须密封并加盖公司印章。 附件:购买智慧审判管理应用系统相关要求清单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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