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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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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需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院机关2025年度中央空调主机、末端设备及管路系统的维护保养费用询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5年度中央空调主机、末端设备及管路系统的维护保养项目(详见附件《空调维保需求》);    2.项目预算:85000元(含税)。    3.服务期限:1年。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供应商营业执照合格有效、能出具正规发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约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近三年内没有被司法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查处;或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但期限已满的;或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但限制期限已满的;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需提供承诺证明材料。    4.投标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企业)的网站打印页面,并提供网页查询截图。以上查询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5.法定代表人参加,提供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6.采购人不接受联合体方式响应,成交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三、报名相关事宜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8日;    2.报名邮箱:hjfyxjcg@163.com;    3.报名文件中应当明确公司名称、联系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4.评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报名邮箱通知,报名人注意查收和回复)。    联系人:冯老师0371-60571165。    四、评审方法    本次询价采购,采购人根据各单位的报价资料进行比较,以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按最低总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如果所有报价均超过询价限额,本次询价作废。如出现两个相同的最终报价时,由采购方直接确定成交中标单位。    五、注意事项    1.报价材料提交要求: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密封装袋,并在外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提示:请自报名后,及时准备响应文件)。    2.评审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622室。    3.本公告解释权归惠济区人民法院所有。 附件:维保需求、供应商报价函(模板)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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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需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2022年至2024年财务审计费用询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    1.项目名称: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2.项目预算:100000元。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供应商营业执照合格有效、能出具正规发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约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2.近三年内没有被司法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查处;或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但期限已满的;或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但限制期限已满的;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需提供承诺证明材料。    3.投标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企业)的网站打印页面,并提供网页查询截图。以上查询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4.法定代表人参加,提供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采购人不接受联合体方式响应,成交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三、报名相关事宜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8日;    2.报名邮箱:hjfyxjcg@163.com    3.报名文件中应当明确公司名称、联系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4.评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报名邮箱通知,报名人注意查收和回复)    联系人:杨老师0371-60571162    四、评审方法    本次询价采购,采购人根据各单位的报价资料进行比较,以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按最低总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如果所有报价均超过询价限额,本次询价作废。如出现两个相同的最终报价时,由采购方直接确定成交中标单位。    五、注意事项    1.报价材料提交要求: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密封装袋,并在外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提示:请自报名后,及时准备响应文件)。    2.评审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622室。    3.本公告解释权归惠济区人民法院所有。    附件:采购要求、供应商报价函(模板)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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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需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5年对采购车辆项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    1.项目名称:采购五座一般执法执勤车两辆。    2.项目预算:180000元(含车辆购置税)。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应当具备车辆销售类资质,供应商营业执照合格有效、能出具正规发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约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2.近三年内没有被司法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查处;或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但期限已满的;或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但限制期限已满的;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需提供承诺证明材料。    3.投标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企业)的网站打印页面,并提供网页查询截图。以上查询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4.法定代表人参加,提供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采购人不接受联合体方式响应,成交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三、报名相关事宜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8日;    2、报名邮箱:hjfyxjcg@163.com    3.报名文件中应当明确公司名称、联系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4.评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报名邮箱通知,报名人注意查收和回复)    联系人:杨老师0371-60571162    四、评审方法    本次询价采购,采购人根据各单位的报价资料进行比较,以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按最低总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如果所有报价均超过询价限额,本次询价作废。如出现两个相同的最终报价时,由采购方直接确定成交中标单位。    五、注意事项    1.报价材料提交要求: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密封装袋,并在外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提示:请自报名后,及时准备响应文件)。    2.评审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622室。    附件:采购要求、供应商报价函(模板)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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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相关设备采购项目,按照本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之规定,现将采购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采购相关设备;    项目预算:37500.00元。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响应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开始时间为公告发布之后);    4.法定代表人参加,提供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报名相关事宜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8日    2.报名邮箱:zzshjfy@163.com    3.报名文件中应当明确公司名称、联系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4.评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电话或报名邮箱通知,报名人注意查收和回复)    5.联系人:张老师0371-60571016    四、评审方法    供应商响应需满足所有要求,价低者成交。    响应文件格式自拟。    五、评审注意事项    1.响应文件一份,密封好于询价时带至评审现场(提示:请自报名后,及时准备响应文件)。    2.评审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622室(南大门进入,乘电梯至6楼)。附:采购需求    一、项目简要说明    1.采购范围:①跑步机2台;②皮带动感单车1;③划船器1;④六角哑铃套装1(含架子);⑤汇多功能凳1;⑥三站综合训练器1;⑦红双喜乒乓球台1;⑧瑜伽垫2;⑨PVC环保瑜伽球2;⑩空心泡沫轴2;⑪体测仪2;⑫健身镜8.8平方米。    2.服务要求:供应商需保证货物为全新原装产品的同时保证货物质量。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该批次产品有质量等问题,供应商需在要求时间内无偿更换。供应商免费送货、安装并提供培训、免费咨询等售后服务。    3.供货周期:合同签订起14日历日内。    4.质量要求:合格。    5.质保期:符合国家标准。    二、其它    1.供应商报价为全费用综合报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款、税金、运输费、安装、调试、培训费等。    2.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供应商开具的正规发票向供应商支付全部货款。    3.送货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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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等保测评服务项目,按照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有关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采购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专网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 项目预算: 50000.00 元。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誉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法律和财务方面独立。(提供承诺书) 3.投标人具有在效期内的公安部第三研究所颁发的《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并在中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可查询,提供《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扫描件和查询截图。 4.投标人在网络安全服务过程中近 3 年内未被行业主管单位、业主单位进行通报或违规处罚,需提供承诺证明材料。 5.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2名具有高级测评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6.投标人应能承担与投标价相应的法律与经济责任,并提供 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标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企业)的网站打印页面,并提供网页查询截图。以上查询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8.投标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相关事宜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7日 2.报名方式:供应商须按要求将报名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人邮箱:zzhjqfysgb@163.com 3.报名文件中应当明确公司名称、联系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4.评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报名后通知,报名人注意查收和回复) 5.联系人:刘老师 13783428906 四、评审注意事项 1.响应文件一正两副胶装,密封好于评审时带至评审现场(提示:请自报名后,及时准备响应文件)。 2.评审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6楼623室 附件: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等保测评服务项目采购标准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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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一张网”系统进行有效的补充,保障数据获取的安全性与可靠性,现申请购买智慧审判管理应用系统,按照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购买智慧审判管理应用系统,预算6万元以内。 二、项目要求 符合我院购买智慧审判管理应用系统相关要求,详见附表。 三、资质要求及所需材料 1.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报告;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应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中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报名相关事宜 1.报名时间: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3日; 2.报名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514;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371-60571054。 3.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3月13日17:30。 4.其它有关事项:报名时请携带法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标单位出具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 5.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投标人需在招标现场各自进行报价; 2.公司所提供的询价响应文件须密封并加盖公司印章。 附件:购买智慧审判管理应用系统相关要求清单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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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运维服务采购项目,按照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有关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采购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预算(最高限价):100000.00元。 3.采购范围:运维范围包括惠济区人民法院院内及两个派出法庭信息化设备、视频会议系统、院内整体网络维护、固定电话维护、机房系统运行维护、会议保障等,其中包括3个视频会议室,22个审判庭,安防监控以及相关的升级、培训等。 4.服务标准:合格,满足采购人要求。 5.服务期:一年。 6.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企业2024年1月1日以来交纳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扣款回单或相关部门开具的票据)及纳税证明(银行扣款回单或税局开具的凭据),其中任意1个月即可,依法免税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者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6.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响应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开始时间为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后);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3日 2.报名方式:供应商须按要求将报名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人邮箱:zzhjqfysgb@163.com 3.报名文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报名文件中应当明确公司名称、联系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4.采购人收到报名文件并审核通过后,采购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报名供应商邮箱。 四、响应文件编制及接收 1.供应商应参考附件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密封提交。 2.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与地址:另行通知(通过报名邮箱通知,报名人注意查收和回复. 五、其他说明 1.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应包含完成项目所需一切相关费用。 2.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供应商开具的正规发票向供应商支付全部货款;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电话:0371-60571054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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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0108刑更1号 罪犯周玉峰,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方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205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郑营2号,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保利五月花3期2号楼611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取保候审。 2024年3月12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23)豫0108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以周玉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刑事判决已于2024年3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将周玉峰交付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收押执行,因周玉峰身患糖尿病等严重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未予收押。 罪犯周玉峰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患有糖尿病、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左眼白内障成熟期、腔隙性脑梗死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本院依法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对周玉峰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刑事医学鉴定。2024年9月24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出具黄医〔2024〕刑医鉴字第434号罪犯病情诊断书,周玉峰临床诊断为:糖尿病、糖尿病肾病G4A3期、糖尿病足、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左眼白内障成熟期(仅有光感)、腔隙性脑梗死。2024年12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1司辅核121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结果通知书,经组织专家论证,并补充检查,罪犯周玉峰目前诊断应为:1.糖尿病、糖尿病肾病G4A3期、糖尿病足、2.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3.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4.左眼白内障成熟期(无光感) 腔隙性脑梗死,符合五部委联合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之规定。 本院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2025年2月1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回函,经审查相关材料,建议对罪犯周玉峰病情补充诊断或对罪犯周玉峰的情形能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进一步审查后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2025年2月21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出具关于周玉峰医学诊断的说明,根据现有检查结果,结合周玉峰病史,其眼部疾病与糖尿病高度相关,符合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标准。 本院认为,罪犯周玉峰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理应收监执行刑罚。因身体患有疾病,监所未予收押。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和组织专家会诊,周玉峰临床诊断所患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之规定。经调查,周玉峰有固定居所,综合考虑其家庭情况、所患疾病严重程度、认罪认罚态度以及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开展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玉峰暂予监外执行。 (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5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 二○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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