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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几个小案例,带你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一)

发布时间:2025-07-18 18:08:01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现通过典型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

案例一:“套路贷”占人房产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办理房屋抵押借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售房委托等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后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抵押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造成数十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7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且在民间借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判处林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罪名判处韩某某等2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十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涉黑案。“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的猖獗,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法院准确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10名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确保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案例二:“债主”暴索强贷

2012年开始,黄某某纠集李某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周转的心态,以非法名目侵占被害人资金,以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通过罚息、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继而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违法方式逼迫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者采用拍门喊骂、电话骚扰、喷漆、使用502胶水堵锁眼、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2012年至2019年,在黄某某的直接组织和带领下,该组织及组织成员实施了诈骗、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黄某某为领导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长期有组织地从事“套路”放贷、非法讨债活动,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妨害司法公正,严重损害司法部门及政府管理职能部门的权威和形象,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套路贷”为依托,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对群众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实现“套路敛财、以商养黑”的目的。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政法机关精准打击,靶向发力,实现对恶势力犯罪的依法严惩,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当地的社会环境。

案例三:“黑中介”美容诈骗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寇某等20余人在姚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利用商贸公司和劳务公司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高薪诱骗应聘者签订虚假劳务服务合同,以收取中介服务费、美容整形费等名义,骗取20余名被害人48万余元,之后以威胁、欺骗、拖延等方式使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该犯罪团伙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且相互配合,严重扰乱特定行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法院判决认定寇某团伙构成恶势力,以诈骗罪判处寇某恶势力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六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劳务黑中介”恶势力实施招工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危害求职中介行业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寇某团伙的恶势力性质,实现精准司法、强力打击。


(转载时间:2025年7月18日,

 原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u7JnyQzIr2AWLDfdrTtRQ)

责任编辑:惠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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