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现通过典型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
案例四:“村霸”横行乡里
被告人贾某某及其家族成员赵某1、赵某2、赵某3等人于2004年至2018年间,在负责某村卫生费收取、治安管理、水电消防安全等事项过程中,长期针对在某村租住、从事经营的外来人员或与其家族产生矛盾过节的人员,实施威胁、恐吓或断水、断电、堵门等滋扰行为,利用、依仗家族势力、职务影响力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敲诈勒索村内外来商户61人,犯罪金额100余万元。 在遭受贾某某恶势力成员的殴打后,部分被害人伤情严重,但害怕被打击报复,只能被迫接受和解。贾某某等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已形成“村霸”恶为非作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农村管理秩序,影响群众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信任。
法院判决认定贾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恶势力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两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一百六十万元。
【典型意义】
“村霸”和宗族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害基层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是影响农村平安和谐稳定的“毒瘤”,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惩治的对象。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贾某某恶势力团伙,加大财产刑判罚力度,最大限度铲除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百姓安居乐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五: 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
被告人杨某某纠集吴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某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向被害人讨要高利贷,杨某某指使吴某某等人采取欺骗、威胁等方法,非法强占他人房屋。杨某某等人还无事生非,多次在他人经营的餐馆、公司等场所起哄闹事、威胁他人,扰乱正常经营、办公秩序;非法毁损村标石碑,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并通过威胁方式压制村委会反对意见。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十四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讨债为由实施多起犯罪的典型涉恶案例。法院依法严惩杨某某恶势力团伙,坚决打击威胁群众生活安宁的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有效整治了重点领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了基层群众的安全感。
案例六:“黑商”欺行霸市
被告人吕某等人以某产业园为据点,长期通过“软暴力”手段排除合理竞争,强迫园区内7家公寓、3家酒店、20余家商铺接受室内装修、烟道清理、铁架墙安装、网络接入等服务,在岗山路产业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该园区的非法控制,欺压商户,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吕某为首,被告人刘某等多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认定吕某等人构成恶势力,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吕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恶势力团伙欺行霸市、严重扰乱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把握该恶势力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依法根据本案犯罪次数多,犯罪金额大、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特点,认定吕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适用升档法定刑,实现了对恶势力犯罪的依法严惩,切实保障了相关区域商户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当地的市场营商环境。
《反有组织犯罪法》旨在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该部法律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的是党中央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当您或身边的亲朋好友受到了黑恶势力的侵害时,请您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寻求帮助,因为《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您坚强的后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转载时间: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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