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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村霸”和宗族黑恶势力 最高法发布惩治农村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5-09-16 11:12:31


    三、卜某勃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0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卜某勃以家族为纽带,通过组建拉煤车队争抢煤炭运输业务、开办经营港口等方式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后通过拉票、贿选等手段当选某村村委会主任,把持基层村务、控制基层党务。2010年,卜某勃依靠其经济实力和犯罪组织势力,并利用其担任村主任、社区管理人的身份,纠集同族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以某KTV、某社区工地、“子夏文化园”为据点,通过连续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卜某勃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职务侵占、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造成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群众数千万元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卜某勃依仗组织势力为非作恶,肆意欺压、残害群众,长期控制村事务和社区事务,安排组织成员向社区居民收取各种不合理的高额费用,在较长时间内控制所在地区煤炭运输业务,致使多名受害群众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卜某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骗取贷款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十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卜某勃等提出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进而非法控制农村资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卜某勃依托家族宗族势力操纵基层选举,长期担任村主任,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严重破坏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卜姓成员占比达77.8%,通过非法占用农用地建造“子夏(卜姓祖先)文化园”用于笼络人心,并将该“文化园”作为组织的重要据点,严重干扰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并对所谓“文化园”进行了处置,有效维护了农村地区稳定。同时,根据案件暴露出的村(社区)“两委”把关不严、行业治理不足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了司法建议,推动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四、朱某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平将某村自发组织的老年协会改名为“立本堂”管理委员会,由自己担任会长,并让朱氏宗族祠堂每房推举一至两个代表管事,朱某先等人被推举为“立本堂”的副会长或成员。该村“立本堂”以朱某平为首,朱某先等人参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打着维护、管理某村朱氏宗族土地的名号,敲诈勒索、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欺压外姓、外来人员,聚集村民扰乱、破坏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给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平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朱某平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朱某平等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侵吞农村集体资源、阻挠乡村建设、架空基层自治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朱某平等人利用自发组织,逐渐扩大宗族势力,长期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严重扰乱农村经济发展、生活秩序,致使村基层党组织、村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弱化,严重影响基层社会治理和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立足主责主业,在依法作出判决的同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参与乡村治理,针对该案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农村土地审批程序、加大打击土地非法交易、违规建房、违法用地力度等建议。该案的依法判决及后续的社会治理,进一步打击了宗族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充分彰显了审判机关重拳出击、敢于亮剑的坚定决心,有效净化了农村社会风气,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五、王某好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00年,被告人王某好的父亲王某善开始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2002年8月,王某善及其两个儿子王某好、王某兵等人纠集家族成员公然追打李某米等人,致一人轻伤,逐步在该村形成恶名。2005年、2015年,王某善组织王某好等人,采取打击报复选举对立面和竞争对手、纠集家族势力聚众造势等手段,先后帮助王某好、王某兵当选村党支部书记,持续把持基层政权。在2002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好指使或伙同十余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某村及周边地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好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重婚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王某好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王某好等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把持基层政权,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好等人利用家族势力,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为非作恶,王某好还利用家族成员担任村干部的便利,伪造材料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家族成员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建设猪场、混凝土搅拌站及开挖水塘,对农村集体土地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的同时,将庭审现场打造成警示教育课堂,分批次邀请所在县258个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零距离”旁听庭审,接受“沉浸式”警示教育,做到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育人。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村耕地保护及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等薄弱环节,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提高基层治理的能力水平。

    (转载时间:2025年9月16日,

    原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hcK1aeMX8SIInHPsP-GxA)

责任编辑:惠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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