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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筑“爱巢”,“当爱已成往事”房子咋“分”?

发布时间:2025-12-04 16:18:46


    恋爱期间买房、共筑“爱巢”,然而“当爱已成往事”,曾经购置的房产该怎么分?12月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刘某与赵某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9年共同决定购买一套房产作为婚房。由于女方刘某名下无房且贷款资质更优,赵某将房屋登记到了刘某名下,首付款20万元由男方赵某支付,余款53万元以女方刘某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但实际上由赵某按月支付。

    2021年12月,双方家长按当地风俗给二人订婚,并在赵某支付彩礼后于次年2月举行典礼仪式,两人随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

    然而,两人“婚后”不到半年,就因生活习惯不同和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后赵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退还房屋,而刘某则认为彩礼已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使用,且房子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其所有,不愿意返还,刘某遂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

    “我现在年纪也大了,在这场恋爱中,不仅办酒席、‘三金’没少花,婚房还登记在她名下,可谓是人财两空,法官你可得给我做主啊……”“我和你谈了这么久的恋爱,也没少付出,虽然房子是你们出钱买的,可是屋子里的家具、家电都是我添置的,而且我工资高,每个月家里的日常开销都是我出的,虽然房子首付款和贷款是你交的,但这房子我也有份”。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耐心地向他们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他们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不能仅凭登记名字就简单判定归属,而是要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双方约定等多种因素。虽然房屋登记在女方刘某名下,但首付款由男方赵某支付,且后续贷款实际也是由赵某按月偿还,这些情况在法律上都会作为产权判定的重要依据。虽然女方收了彩礼,但其对“小家庭”的贡献不可忽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房子归赵某所有,刘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刘某不再返还彩礼。至此,这起因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引发的纠纷得以化解。

    提醒:恋爱买房法律风险需警惕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情侣间互赠礼物、频繁经济往来本属表达爱意的常见方式,但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务必审慎行事。恋爱期间购房,由于热恋中的双方往往对产权归属、出资比例等关键问题未做明确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需要综合考量双方出资比例、同居状况、购房目的及日常资金往来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

    为此特别提醒大家,恋爱中,不管是整数金额转账还是其他形式的经济往来,都建议保留交易痕迹,并通过书面、聊天记录等方式标明款项性质与用途;在共同购房或投资时,更需提前写好协议、约定好份额及分手后的处理方案等关键事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惠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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