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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3-30 09:17:43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108刑更2号

罪犯范秋云,女,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刘振屯乡范庄145号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正弘新悦11号楼1单元1602,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60914****。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取保候审,2026年1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26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26)豫0108刑初30号刑事判决,范秋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上述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范秋云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生产后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6日范秋云住院待产,当天12时39分许生产一女,当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取名张某某,6月9日办理出院,目前仍处于哺乳期。因怀孕的妇女不能收监,故未予以送押。范秋云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要哺乳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调查,范秋云居住于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正弘新悦11号楼1单元1602。

本院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将相关材料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3月2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复函认为罪犯范秋云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范秋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理应收押执行。因发现范秋云怀孕后生产婴儿需要哺乳,经调查确认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

对罪犯范秋云暂予监外执行。

(本次监外执行期间为自决定之日起至范秋云哺乳期到期之日,即自2026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惠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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