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25年7月,李女士为减肥到某瑜伽馆试听某老师的课程。因认可某老师的专业能力与授课风格,李女士决定办理会员卡并购买某老师的私教课。在办卡时,李女士明确告知某瑜伽馆的店员:“我只跟某老师上课,换人就不学了。”店员当场承诺不会随意更换私教。
随后,李女士办理会员卡,花6777元购入34节私教课,并和某瑜伽馆签订《入会协议书》,约定“会员卡有效期1年,过期无效;退卡要扣30%的转会费”。
不久,某瑜伽馆告知李女士,某老师已离职,将为李女士安排新私教。李女士认为某瑜伽馆违背口头约定,当即要求退卡退费。某瑜伽馆以签有书面协议为由拒绝全额退款,提出“要么换私教,要么按约定扣30%的转会费”。
李女士表示,自己在签订《入会协议书》时并未仔细查看具体条款,对“退卡要扣30%的转会费”等事宜并不知情。双方协商无果后,李女士诉至郑州市惠济区法院。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李女士向被告某瑜伽馆购买私教课并预付全部服务费用,被告按约分批次提供授课服务,双方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入会协议书》中“退卡要扣30%的转会费”等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李女士与某瑜伽馆店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口述的选课过程,案涉《入会协议书》具有显著的人身信赖属性,授课老师的特定性系合同重要内容及原告订立合同的核心目的。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授课老师,已构成根本违约,直接导致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解除案涉《入会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剩余课时费。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被广泛应用于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行业。在现实中,部分商家利用预制格式条款,设置“概不退款”、高额扣费等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的“退卡要扣30%的转会费”等条款即属此类,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亦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预付式消费中的行为规范,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依据。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