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2026)豫0108刑更5号
罪犯张崇林,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富村六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0219870225****。本院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2026)豫010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崇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崇林于2026年8月5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黄医[2026]刑医鉴字第280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张崇林目前慢性肾脏病 CKD5期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其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