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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30 09:18:22


公 示

(2026)豫0108刑更5号

罪犯张崇林,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富村六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0219870225****。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6年5月2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2026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26)豫010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张崇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刑事判决已于2026年6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张崇林于202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以其患有慢性肾脏病CKD5期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法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对张崇林所患慢性肾脏病病情进行医学诊断。2026年8月5日,该鉴定机构作出诊断意见:张崇林目前慢性肾脏病CKD5期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

受本院委托,三门峡市湖滨区司法局对张崇林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社区调查,于2026年8月20日作出(2026)豫三湖矫调评字第4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调查核实,张崇林居住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富村六组11号,评估意见为张崇林适宜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2026年9月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回函,建议对罪犯张崇林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张崇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理应收监执行刑罚。因张崇林身体患有疾病,监所未予收押。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张崇林临床诊断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经对张崇林进行调查,其适宜适用社区矫正。张崇林提供了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对其进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崇林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26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止),交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即三门峡市湖滨区司法局执行。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惠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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