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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30 12:00:23


公 示

(2026)豫0108刑更3号

罪犯范秋云,女,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刘振屯乡范庄145号,现住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正弘新悦11号楼1单元1602,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60914****。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取保候审,2026年1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26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26)豫0108刑初30号刑事判决,范秋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上述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范秋云于202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在医院检查发现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中,罪犯范秋云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生产后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2026)豫0108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范秋云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6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将范秋云送交新郑市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满,新郑市司法局以范秋云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本院于2026年6月8日委托公安机关对范秋云收监执行,在收监执行过程中,体检显示“宫内孕、单活胎”。因怀孕的妇女不能收监,故送押未果。本院依法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对范秋云身体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司法鉴定。2026年7月29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范秋云目前诊断为中期妊娠状态,超声示中孕、单活胎,超声孕周18周2天。符合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受本院委托,新郑市司法局对范秋云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社区调查,于2026年8月18日作出(2026)新司矫调评字第13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范秋云系本地户籍,购有房产,其亲属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帮扶,在其辖区可以实现有效监管,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社区产生不良影响,适宜社区矫正。

本院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将相关材料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9月17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对罪犯范秋云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范秋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理应收押执行。因发现范秋云怀孕,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

对罪犯范秋云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新郑市龙湖镇三和里正弘新悦11号楼1单元1602。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哺乳期以一年为限;如妊娠终止或哺乳期满,则妊娠终止或哺乳期满之日为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之日;哺乳期届满或妊娠终止后刑期未满的,依法予以收监执行。)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惠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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