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司某在采购货物时欠下货款,于是声称以“好心帮忙”的名义替不会写字的老板出具了欠条,不料却被债权人唐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其前欠货款。8月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司某支付原告唐先生货款21100元。
39岁的司某在一家采石厂工作。2009年6月份,司某从唐先生处购买了一批货物,经结算,尚欠唐先生货款21100元。于是,司某以现所在的采石厂名义给唐先生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唐先生多次催要,司某都拒绝支付。唐先生无奈将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其货款。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唐先生向法庭递交了2009年6月23日的一张欠条,并由证人邢某、黄某出庭作证,证明自己多次向司某催要其货款。
“我只是好心帮忙,没想到事情会弄成这样……这账,真不是我欠的……”法庭上,司某说道。
司某辩称,打欠条的钱其实不是自己欠的钱,而是代范某打的欠条。范某是这家采石厂的老板,自己在范某的厂里帮忙,和范某只是朋友关系。因范某不会写字,自己是出于好心,所以才帮范某出具了欠条。况且在此期间,唐先生并未有催要过其货款,也没有主张权利,因此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司某欠原告唐先生货款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对于货款21100元,被告司某应予支付。被告司某辩称所欠货款不是被告司某的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司某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方有证人邢某、黄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要货款,因此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的行为形成诉讼时效中断,原告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