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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会上摔伤 状告学校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3 10:33:16


     中学生小林在学校组织的接力赛中受伤,家长与校方就责任划分及损害赔偿问题争执不下。201387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校方虽不承担责任,但补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一万余元。

现年19岁的小林是郑州市某中学的在校生。

去年6月份的一天,小林参加了学校运动会的接力赛。

作为第三棒,小林接棒后立即加速沿着跑道向前冲去,熟料就在距离终点近三分之一的距离处,小林一个趔趄摔倒在了地上。

小林当即痛苦地躺在了地上。见此情形,一旁的老师连忙拨打120叫来救护车,将小林送往医院。随后小林的班主任打电话通知了小林的家长。

经医生诊断,小林右股骨中段骨折。这场意外导致小林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5天,又在家中休养近四个月。在小林住院期间,学校领导还到医院进行了探望。

小林为什么会摔倒,到底是谁的过错,小林的医疗费用究竟由谁来承担,小林父母和学校各执一词。

小林的父母认为,小林之所以受伤,是由于当时跑道上有大量小石子,小林跑至事发地点时被石子滑到摔倒。他们认为,跑道上有石子,说明当时学校管理组织不善,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校方认为,自7年前学校塑胶操场建成后,学校举办接力项目根本不会有石子,故小林父母所说“被散落在塑胶跑道上的石子滑倒”并不属实。

双方争执不下,小林便一纸诉状将所在学校起诉到了法院。

201387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主审法官认为,学校举行运动会是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原告小林服从被告安排,参加学校运动会受伤,本身不存在过错。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校方在小林受伤后积极救治,也不存在过错。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校方补偿小林医疗费、住院费等近一万八千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随后就该案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进行了解释。

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学校对于未成年人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他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仅在未尽职责范围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才应对未成年人所受人身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校方在小林受伤后积极救治,在小林受伤后又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向小林所投保保险公司报案,已充分履行其法定的各项义务,不存在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小林是否应承担责任。在事发时,小林已经年满18周岁,对于自身行为的后果已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且接力赛的强度与危险性与其能力相匹配,符合法律规定,小林对于自身的受伤不存在过失,因而同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问题。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按照该原则,虽经前番分析认定,学校对于小林所受的损害没有过错,但基于公平考虑,可以判令学校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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