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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道”与“术”

  发布时间:2013-08-19 08:54:19


初读《司法哲学与裁判方法》,感触良多。作为一名有着多年审判实践经验的专家型法官,作者以其数十载苦读所感,结合鲜活而典型的案例,将法官的“道”与“术”向我们娓娓道来。所谓“术”即裁判方法,也就是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所运用的裁判技术。“道”即司法哲学,正如作者所言“司法哲学如影附形地融会于法律适用的过程之中,成为法律适用的灵魂和主导,在裁判的方向模糊不清时,在相互冲突的裁判结论难以取舍时,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寻找司法哲学的支援,在司法哲学的导引下豁然开朗和觅得路径。”司法哲学对法律人犹如空气,法律人的思考、行为无一不受司法哲学的包裹与驱使,仿佛时时在嘴边、笔下,但一时之间又很难用精准的语言来完整概括它。或许,正应验了一句“大道不能言”。

 

法律是一门技术活(本文将从实在法的角度谈论法律),其最大的魅力在于将不确定的道德通过法律技术予以表达和实现。法律的专业性决定了法官的权威来自于对法律的精准把握、解读,法官是一名戴着镣铐的舞者。能人所不能者,人始服之。“彭宇案”使法院、法官饱受诟病,就在于在该案中法官大胆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认定原告是被外力撞倒,并判断见义勇为者全程陪同诊治、垫付费用有违“社会情理”。在这个个案中,法官是完全自由的,他脱下了镣铐,忘却了法律技术的要求与限制,从个人对“常理”的解读出发进行推理、论证、裁判,最终不但不能完成守护正义的历史使命,而且自伤其身。可见,“术”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是镣铐,也是保护。“不懂法”无疑是对法官最大的讽刺与嘲笑。一个法官如不能娴熟运用法律技术、精准解读法律内涵、严格遵循法律逻辑,其个人操守再高,也绝对称不上一个好法官。

 

实在法学派将“法官用法”推到了极致,在他们眼中,法官只是一部严格适用法律的机器,当法律达到极致成熟完美的境界时,只需要在“机器”中投入证据便自然而然地能得出相应的判决。法官确实应成为法律最忠实的信徒,但法官的魅力不应仅限于此。

 

记得大学的第一堂课,老师用极其沉醉的语言向我们描述到,世界上最古老的三门学科——法学、医学和神学,究其本质,是为满足人的价值、提升人的价值应运而生的。相信很多法律人都曾叩问自己什么是法,三千多年前就有智者用美丽而热烈语言告诉我们,法是公平,是正义,是善良,是普适价值,是生活的艺术。学界有一个共识,古代中国有律而没有法,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仅将“律”或者是“刑”视为富国强兵、逐鹿中原的工具,试想有谁会对一个限制自己权利、束缚禁锢自己的工具产生发自内心的遵从与膜拜。所以古代中国没有法治。

 

而在崇尚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官的“道”显然在于穷尽毕生精力使得“律”(实在法)更合乎“法”(自然法)的精神。法官应精通法律之“术”,但不能局限于“术”,因为“术”之外还有“道”。“道”能激发法官最真挚的信仰,触动当事人内心最原始的善良,让法律免于沦为工具之流。

 

正如作者所言,法官是一个矛盾体。他需要在纷杂的世事面前保持冷静、理智与中立;他需要用自己精湛的法律技术让出轨的生活回复秩序,让混乱的关系变得明晰;他需要用一篇篇有理有据的判决书树立威信;他需要用专业知识、生活智慧在法治的道路上披荆斩棘。从这个角度看,法官是实干家,不比学者坐而论道,纸上谈来终觉浅。但一个好法官也必须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他必须有对法律的信仰与热爱,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与追求,对黎民百姓的慈悲与同情。从这个角度看,法官又是一个梦想家,不比律师,座位决定观点。

 

在各种利益交织的盛宴中,或许法官注定要扮演一个戴着镣铐的孤独舞者,尽管脚下叮铛,依然怀着对法律的满腔热忱翩然起舞;在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尽管各种诉求盘根错节,依然运用自己的法律技巧精彩而务实地博弈。

 

也许有一天,我们或我们后辈能用双手抹去蒙在法律上的浮尘,让法律不仅是法官的信仰,同时也是普通民众的信仰。毫无疑问,这是一项堪称伟大事业。为了成就这番事业,暂时疲惫、委屈、辛酸都是不值一提的。我们这一代法律人所要做的只是秉承法律的精神去实践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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