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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底给谁装了门?

  发布时间:2013-09-02 11:37:01


    签订合同时,没核实对方信息,一字之差,装修后客户却拒不认账,还有30000元货款没要到的张卫国只好起诉到法院。由于提供的基本信息不符,被告主体不明,法院只好依法驳回了起诉。

    签订合同

    对方署名用化名

    2012年12月8日,经过一番谈价还价,张卫国与郑州市惠济区一个新建别墅的业主签订了室内门供货安装协议。

    由于以前来签合同的业主都是用的真实姓名,并且,想着即使与业主有什么纠纷,知道对方的住址,按图索骥也能找到对方,就没核对业主的信息,只看到对方在供货合同上潇洒的签上了大名:王民。

    协议签订后,王民向张卫国支付了28800元的订金,一个月后,货物到场并按照王民的要求安装完毕。然而,通过验收后,王民却迟迟没有依约向张卫国支付剩余的30000元货款。

    后来,张卫国又多次向王民催收,对方却多番推诿。

    无奈,张卫国只好向法院起诉,但是等到立案时才发现,王民原来不是王民,而是王爱民。

    主体不明

    法院无奈驳回起诉

   到法院起诉时,自己手上也才只有署着对方化名的合同书和给别墅安好门的照片,一字之差,张卫国犯了难。

   对于能否提供对方的具体身份信息,法院特意在开庭前给张卫国做了一次询问笔录,他说,还是提供不了,只能回去再想想办法。

   开庭时,被告没有出庭。

   陈述完事实后,张卫国说,余下的三万元货款,自己多次找对方催要过,但就是不给。并且还推脱说,门做工不好,雕花不好看,跟别墅也不是很般配。

   他说,诉前,自己也跟对方协商过,门也安装上了,被告也自行把门锁装上了,门也没法退了,他就是不愿意给钱。

   但是,由于没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所诉被告王民主体不明,无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醒:

   惠济法院民二庭李岚法官说,本案中原告疏忽大意,没在签订合同时审核对方基本信息,由于在一般合同纠纷中亦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身份信息而致诉讼主体不明,不能依法对对方出具法律文书,使得诉讼不能依法顺利进行,故尔,法院只能驳回其起诉。

对于本案的原告,要想寻求法律救济,还得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要求对方承认,或出具其他的证明材料证实二者为同一人,比如出具录音录像,证明书信等。

   此外,原告如有证据证明给被告别墅安装的室内门为己方所有、安装,亦可向该栋别墅的所有权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总之,再次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对方身份信息,要求对方出具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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