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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物图便宜 罚金三千反吃亏

  发布时间:2013-09-04 09:15:17


    诸多事例告诉我们,小便宜占不得,往往要吃大亏。8月22日,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某镇集会上从一陌生男子处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摩托车并使用。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为3582元。经查,该车系洛阳市老城区的娄某某于2009年11月13日被盗的车辆。案发后,赃物追退事主。2013年4月11日孙某某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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