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3岁的徐某在家务农。在村民眼中,他是个老实本分的人,不喝酒不抽烟,脾气还好。同村的张某某和他是邻居,责任田也只有一埂之隔。因张某某责任田地势较低,两家之间因灌溉问题存在纠纷,所以经常发生口角。
去年7月份,因天气炎热且久不下雨,徐某夫妇决定从村口井中引水灌溉。而要从井中取水,最近的一条通道便要经过张某某的责任田。张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因担心铺设水管及来回拖拉殃及自己的菜苗,便赶往田间找徐某夫妇理论,并坚决反对徐某夫妇从他家地里扯水管。徐某的妻子一时气不过,便与张某某争论起来。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撕扯起来。张某某为了挣脱,用力将徐某的妻子推倒在地。见到妻子受气,加上连日来的纠纷,徐某再也按捺不住连日来心中积压的怒气,抄起手中的铁锹就朝张某某的肩膀抡了过去。张某某见状赶忙一躲,不巧铁锹正好拍在了张某某的后脑勺上。张某某随即倒地不起。徐某夫妇见状,连忙将张某某送至医院。经医生诊断,张某某左侧额顶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顶骨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形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后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伤残。
案发后,徐某主动同张某某家人达成协议,约定张某某治疗所需费用,徐某一家全部负担,并保证及时到位。在张某某住院期间,徐某家人还送去了近8万元的医疗费。
结果
8月30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徐某因一时冲动,持锐利的铁锹,致被害人部分头骨粉碎性骨折,形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且其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判令其赔偿张某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4万余元。
“我当时太冲动了,万万没想到自己一时冲动竟然会造成这样的后果。假如当时自己不是‘用拳头思考’,而是先冷静下来,就不会是今天这样的结果。”接到判决书后,徐某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