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驾驶员担负着乘客的安全责任,本应谨慎驾驶,但关某某却置他人安全于不顾,酒后无证驾驶造成了事故。9月3日,法院审结了这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关某某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一丁字路口由西向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胡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4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关某某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