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李某在为雇主朱某开车时,连续驾车两天,过劳致死。李某的妻子、母亲、三个子女作为原告,将李建的雇主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朱某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李某是朱某雇佣的司机。2013年1月份李某与朱某驾驶豫PJXXXX货车去昆明出车,出车期间因家中有事朱京提前回来。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1月10日,李某一人驾驶该货车从昆明行至许昌。2013年1月11日,在卸车的过程中,李某出现胸口发闷、发痛,浑身没有力气症状,案外人高某及时拨打120送李某到医院,被该院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症,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给付李某家属12000元。原告对此认可,但认为是被告支付已故受害人李某的工资。原告同时认可被告朱某给李某购买了棺材、寿衣。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朱京作为雇主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受害人李某是提供劳务的一方;被告朱某作为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已故受害人李某与被告朱某驾驶豫PJXXXX货车去昆明出车,期间因被告朱某家中有事提前回来,李某一人驾驶该货车从昆明到许昌,使已故受害人李某疲劳过度,被告朱京作为雇主,存有一定过错。李某在从事雇佣过程中,因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抢救,被医院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症,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因此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酌情由被告朱某承担本案事故6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朱某给付其12000元是被告支付已故受害人李某的工资,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自认被告朱京给付其12000元,及被告朱某给李某购买了棺材(3000元)、寿衣(1380)。法院在计算被告朱某承担的赔偿数额中应予扣减。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赔偿五原告因受害人李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795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