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官风采 -> 法官出镜

改变作风从“服务”做起

  发布时间:2013-09-27 10:21:40


有什么样的作风,就有什么样的形象。今年以来,中央政治局提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措施,各省市法院也有相应的各项规定,规章制度不可谓不严。但在当前复杂社会形势下,也许因为一两件事、一部分人的行为就给整个行业抹黑。如何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塑造法院良好形象,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以为只有转变意识,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突显“服务”二字。

 

“服务”在古代是“侍候,服侍”的意思,随着时代的发展,“服务”被不断赋予新意,如今,“服务”已成为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人际关系的基础。社会学意义上的服务,是指为别人、为集体的利益而工作或为某种事业而工作,经济学意义上的服务,是指以等价交换的形式,为满足企业、公共团体或其他社会公众的需要而提供的劳务活动,它通常与有形的产品联系在一起。

 

这里提到的“服务”就是“为群众做事,满足群众需要。”20042月,温家宝总理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智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党中央一再强调政府的“服务型”转变,就是为了能够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这正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基本要求不谋而合。

 

具体到法院,所有工作服务于审执中心工作,而审执工作则服务于群众。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又如何做到服务群众,让群众满意?窃以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树立服务的意识。

 

从某种意义上讲,意识决定行为。只有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并以此指导自己的工作,知道群众需要什么,做个有心人,才能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基础上,树立良好形象,达到人民满意的目标。比如当前我院审判区安检要求所有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进入审判区寄存手机,导致很多执行案件当事人进入审判区域后无法联系执行案件承办人。发现这一情况后,我院执行局要求当天约好当事人谈话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在上午九点前到达审判区安检通道联系当事人。这一做法既确保了司法安全,又考虑到当事人的困难,充分体现了为民服务的意识。

 

其次要创新工作方法。

 

有了好的意识,也需要具体的措施相配套。在面对群众问题上,要做到“心系群众,服务至上”。善于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学会深入群众、亲近群众、关心群众,转变思维方式,对群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群众才能真正给予理解。立案庭在炎热天气,主动提供饮用水,仁丹、风油精等防暑降温药品,为办事群众真正提供了方便,正是建立在以民为本的基础上,成功的创新做法。

 

最后要持之以恒。

 

现在社会中很多事情,喊的人多,做的人少,“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比比皆是。要么不切实际,好大喜功,动不动就打旗号,装门面;要么轻许诺言,不见落实,忽悠群众;要么没有大局观,反复折腾,目标不切实际……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必须拿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劲头,改变作风、服务群众,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只有充分认识到改变作风非一日之功,才能真正做到凝聚党心民心,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