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
司法,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群众发生纠纷后,如果私下不能商谈解决,就会诉诸法院,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判。大家对法院的信任,源于司法权威,而司法权威的树立,又在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如果公信力不高,当事人往往会随意指责法院的裁判;而当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则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行为主体,在审判活动中,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其一言一行,时时刻刻都会影响着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活动的信任或怀疑,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现代民法肇端于罗马法。我国民法,自非传统社会的产生,而是采袭大陆法系的思潮,尤其是以我国台湾、日本及德国等民法为基础制定的。大陆法系自罗马法以来,经历两千年之演进,为欧陆国家所继受。任何事物,都需有其成长的土壤环境。数千年历史表明,中国没有古罗马那样的法律生存发展的土壤,没有经历像古希腊那样因工商业的发展而突破血缘关系束缚的过程,中国的发展过程是由氏族到部落、由部落到部落联盟、由部落联盟到家庭、由家庭到国家的过程。人治成为我国独特且根深蒂固的传统,而人治的长盛不衰使法治根本无法生长,法律只是人治下的陪衬,民事纠纷的解决很少给法律提供机会,大量民事纠纷的解决都是在家长、族长或乡绅的主持下以调解的方式息讼了事。西方人靠契约关系来维系人际关系,中国人通常以血缘、姻亲等亲情来维持关系,没有血缘和姻亲关系的,则通过交情来维持彼此之间的关系。当以契约维持的关系受到破坏时,往往诉之于法律;当以亲情和交情维持的关系受到破坏时,我们本能的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即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纠纷与传统中国文化一脉相承。[1]
正由于前述的特殊国情,所以调解在我国司法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在当下环境,笔者逐渐感觉到调解的重要性,尤其是婚姻家庭类,相邻关系类和人身损害类纠纷案件。调解,必然会增加与当事人的接触机会,必然会使一方或双方作出权益让步。正因为调解过程中频繁的近距离接触,法官的言行,会影响当事人的情绪与看法,进而关乎对法官及法院的信任度,直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调解前提,当事人自愿。通过情理法的辨析和利害权衡,使当事人自愿的接受调解,而不是通过商求或拖延时间、威逼恐吓等手段强制调解。前者会丧失了司法的权威,后者也体现了司法的恣意妄为,即使最终调解成功,也会使当事人蔑视司法或心存怨恨,无疑饮鸩止渴。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衡平双方利益,顾及法律实效,调解时,均需考虑。调解时,我们要摆正中立的裁判地位,天平不能倾斜,不能让当事人对我们的身份产生质疑,及产生法官和法院偏袒一方的感觉。否则,调解也会沦为司法不公,公信力沦丧的帮凶。调解成功与否,关键是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及方案的合理性。心存公正,坦诚以待,循循善诱,当事人多会对法官产生信任感。而其中,我们法官换位思考,也尤为重要。如,我们要能体察普通人的艰辛与不易,社会保障缺失下常人生活的风险。如此,我们才不会在道德的制高点批评当事人,我们才能理解当事人,然后,我们的想法和意图,当事人才能理解。调解方案,合乎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属当然,但其能否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而又有可操作性,化解纠纷,则蕴含人生经验于其中。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所以,我们于储备法律知识,掌握司法技能以外,要有嚼得菜根,百事可为的精神,放低姿态,多实践,多观察、多总结,丰富人生阅历。司法的公信力,不仅只有我们坐在法台上,手握法槌,一纸公正的判决,才能树立,通过合乎情理法的调解,也能达到如此效果。
判决,其价值是向社会宣扬一种规则。王泽鉴先生在论述判决风格时谈及法院所担负的特殊任务:现行民法所含社会事物之理,既非现实真理之反映,亦非过去社会真理之陈迹,无宁是将来社会真理追求之目标。社会情况与民法规定,仍有甚大距离,因此必须致力发挥现行民法之精神,以启迪公民法律意识,复由于现代社会变迁急速,故如何适用法律以适应社会需要,亦为迫切要务。由是可知,法院所担负之使命如何重大,任务如何艰巨。故以法典守其经,以判例通其变。[2]笔者一直比较赞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司法观念,如果法院只能调解,只会调解,那即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有些情况下,有些案件,判决比调解社会意义更大。如“泸州二奶继承案”,以调解结案,其所蕴涵的社会规则意义将大打折扣,而泸州两级法院坚持以判决的形式结案,确认和支持了社会的法律共识和基本道德共识,获得了民众的广泛支持,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无论是开庭审理,还是最终判决的出台,每个细节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和提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即使一个有良心的法官,如果缺乏专业的法律思维的训练和积累,也难以做到判决公正。我们抛开法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合理性的质疑,正如小品中,会下蛋的公鸡是鸡中的战斗鸡调侃一样,审判员是公务员队伍中技术员。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及法律文书撰写能力,是法官必备的三项技能。法官,达到教授和法学家水平的,寥寥无几,但平心而论,法官法学综合知识并比他们差,因为你既要通晓实体法,又要熟悉程序法,还要掌握裁判的方法(包括民法解释学)。民商法学,号称法学中帝国,其理论博大精深。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抑或侵权法等等,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均从属于民法典。由于历史原因,我们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法律直接实用性又不强,故而,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意见等汗牛充栋。我们只有不断通过学习,弄清每个条文的来龙去脉,理解每个条文的内涵,才能正确理解适用法律,作出合乎法理的判决,让当事人胜败皆服。同时,我们也需潜心学习和掌握裁判的方法,尤其是民法解释学。申言之,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确定,法律漏洞的补充,抑或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熟练运用,了然于胸,并非一日之功,贵在坚持与用心。
庭审是门艺术,需要法官来指挥。法官作为庭审的主持者,指挥法庭的一切诉讼活动。法槌是法官手中的指挥棒,对程序的熟练把握和顺利推进,对时间的娴熟掌控与分配,对突发、意外事件的果断处理都需借助这指挥棒发挥作用。法官应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运用不同的指挥节奏,把握时间,把握分寸,把握气氛,使庭审简洁明快,自然流畅,重点突出,干净利落。庭审的艺术在程序的推进中不断演绎,法律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正义,成为普通群众可以感知和享受的艺术。
判决书,法律的载体。当法律的载体判决书以一副捉襟见肘的行头粉墨登场时,又有谁会对所谓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充满希望呢?法律的权威与神圣荡然无存。我们的判决书,必须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不仅使当事人而且使广大民众能够信服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3]判决书繁简,因案而异。结构布局,视案需要,但逻辑清晰,论证严谨,是最基本的要求。人非生而知之者,故而平常应多研究判例,学习他人的法律论证技巧,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推理能力。当前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制作的突出问题是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对事实的认定不加论证,表现为对证据的简单罗列而不说明采信证据理由、不表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过程。不能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分析推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理睬。很多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之后,就套用规范的武断判语,诸如:不予采纳、应予支持、应视为和抗辩理由不成立等,缺乏充分的论证。有时,阅读美国、中国台湾及中国大陆的优秀判决书,感觉为之一振,意犹未尽,接下来便汗流浃背,自感不足。民众需要法官在个案的判决书中展示鲜活的法律灵魂,需要严密论证、详尽说理和旁征博引、法理透彻的判决书。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辈欲图众志成城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判决书制作水平,是永远回避不了的一道坎。至于,原被告错列和性别错误等,为低级错误,是责任心严重欠缺,但其后果,不言而喻,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故必须予以时刻注意。
各循其规,相得益彰。正确认识和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恪守中立,平等保护,不偏不倚,依法保障一切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4]司法的权威,来源于司法公信力,只有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树立司法权威。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我们-每个司法职业者,谨小慎微,默默耕耘,苦苦经营,坚守每一道底线,完善每一个细节。
[1] 骆庆国著:《调解的正当性与正当的调解》,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6月,第26卷第2期。
[2]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78页。
[3] 周沂林著:《司法改革从“判决书制作改革”开始》,载《21世纪》。
[4] 朱建华著:《基层法院司法权威的重树》,载《江苏法制报》,2013年8月28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