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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良知”断案的路径探究

  发布时间:2013-10-08 12:01:28


  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属性,难以根绝法官自由裁量权使用。

  自由裁量之权考验的是法官的“心里良知”。

  在鼎力呼唤“司法公正、公信”的当下,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必须循“孝、善、德”的路径蜕变发展轨迹,去着力培育法官“心理良知”。

  近一个时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各地正蓬勃开展,人民法院也在开展司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法院系统从上至下,“公正司法、公信司法”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已然成为人民司法的时代强音。这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形势和任务给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官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无旁贷。

  大家都知道,司法办案究竟公正与否,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自由裁量之权考验的是法官的“心里良知”;尽管近几年法律制定呈细化趋势,尽量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空间,然而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属性,是难以根绝自由裁量权使用的。

  说到心里良知的考量,就不得不从人的本质属性开始探究。人性的本质,有性善论,也有性恶论,可能自人类社会诞生之日起就争论至今没有定论。人一生下来就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自身的生理、安全及心里需求当然是天然第一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而言,人不为已是不符合生命的个体属性的。然而,单个人是无法生存的,人是群居的高等动物,同时具有社会属性,为了维持大多数社会人的公共利益,就不得不对天然的个体利益作出限制,制定社会管理规则,制定法律去抑恶扬善,从而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兼爱的社会模式。 

  对于扬善,中国社会从不绝警言教诲,首当其冲、流传最广是“百善孝为先”的古训。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精髓的“孝”文化,被树为百善之首,自有它合乎人常伦理发展轨迹的天然合理依据。试想一个人连生养自己的父母都不孝,他能从心里真正去善待他人吗?可以肯定地说,他也许看起来对他人善,但一定不是出以真心,大多是装出来的,目的为了达到自己膨胀的个体私欲满足。所以说孝是观察一个人本心善与否的第一个窗口。

  应该承认,社会是复杂的,善的“细胞”在不同人的身上存在的差别很大,从多兄弟姐妹共侍一父母中就可“一窥全豹”。正如五指不一样长,有的儿女甘愿“吃亏”多点,默默无闻,但求老人晚年幸福些;有的照顾老人并不尽心,“蜻蜓点水”粉饰太平;有的干脆以各种借口,心硬起来“躲猫猫”,很少给老人以物质、精神照顾,甚至成为不耻的“啃老族”。这表明人的孝行差别的确很大。

  但不管怎么说,孝毕竟是对自己父母长辈出于人之天伦感恩的私善,是一个人心里良知的第一个起点,属于家庭范畴。要把家庭善,扩大发散为社会的“大善”。然而社会之“大善”,层次及要求更高,需要对人的本性作出更严格痛苦的改造,需要合理缩小和正确界定个体的物质享受底线,树立为民服务的精神幸福观。总之,需要一个大大的修养提高。

  “大善”需要一个大胸襟、大抱负去支撑。像毛泽东、邓小平改造国家与社会、革命与改革;像焦裕禄民困我忧、以民为天的百姓情怀,铁人王进喜“宁可少活二十年。拚命也要拿下大油田”的豪迈气概;像雷锋宁做一棵永不生锈的“螺丝钉”,感恩新社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和人生追求。当然,一个普通人不可能都能做大人物、大英雄,但要达到“大善”的境界,至少要做到人民群众公认的“好人”标准。比如像善待自己一样去善待别人,像对待自己父母、兄弟一样去理解关心别人的长辈亲人等等。

  话说回来,好人并不能等于“大善”,如果等于那就似乎太简单化了。

  “大善”之德,还要有冷静沉着、智慧科学的头脑把航,还要看对象、时机、他人客观需求和社会常伦规范等等。不然的话,滥于施善,就会陷入好心没好报,甚而落入“马善被人骑,人善被人欺”的窘地。寓言东郭先生与饿狼行善,就是不看对象,最终丧身狼口;雪中送炭、瞌睡递枕头,如果搞乱了,别人并不领情,甚而指责你帮了倒忙;做好事反被人家碰瓷、诬告勒索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不甚枚举;工作中一味迎合别人、来者不拒,该干的不该干的都干了,往往无力搞精品、重点工作,很可能不是身体垮了,就是出力不讨好,其结果一样没干好,还要四处受批评。看来,行善还是一门大学问,要有科学知识,还要有点处事的“中庸之道”,办事会拿捏分寸才好。

  实际上,大善就是品德高尚,就应该是干部任用中“德”的要求。这样看来,德不但是表面上的政治合格,还要看是否关心群众疾苦以及对待群众的态度、作风等内在的实际品行。关心群众了,群众的评价自然是正面的,其工作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认可和拥护。

  一个法官有了孝,然后将在家中的小善,修养升华为社会大善,经过这样的人生修行,才能真正成为符合职业所需的品德。

  法官有了德,心里就有自律、有底线,否则办事不得体,逾越了社会公器的一定之规,内心就会发毛、不安。用到司法办案上,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无形中内心的“善与德”就会使他(或她)比较公正。

  正如孝行有差别,法官德行亦有高下之分。作为一个职业者,我们和社会不能单对法官应具备的德设置太高的要求,标准似以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德”标准为宜。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社会公德的品行,才能在遇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不为所惑,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清白的人格尊严。对所从事的司法审判工作保持足够的职业警醒,“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从拒腐防变的小事做起,万分珍惜和慎用党和人民给予自己手中的司法审判权,自觉培养自己高尚独立的品格和职业操守,执法为公、司法为民。

  综此,笔者认为,在鼎力呼唤“司法公正、公信”的当下,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必须循“孝、善、德”的路径蜕变发展轨迹,去着力培育法官“心理良知”。换句话说,呼唤法官良知的“善与公”,就是为司法公信建设呐喊、助阵。法官“良知”是助推司法公信力的巨大“正能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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