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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摔伤状告老板 原来双方都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10 10:40:19


 在浴池内洗澡,熟料脚下一滑摔伤,导致右手被划伤。认为自己摔伤是由于浴池内设施不完善造成的,浴池老板应当赔偿,南先生便起诉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10月9日,惠济区法院审结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现年30岁的南先生是郑州市人。去年12月份的一天,他应邀到朋友家做客。在朋友的盛情邀请下,两人来到朋友家附近的一家澡堂洗澡。随着水流的不断增大,澡堂里的雾气不断上升,镜子也模糊了。南先生还嚷嚷着把水再开大点,然后就开始哼起了小曲。熟料就在他转身去取洗漱用品时,意外发生了。由于地面湿滑,他一个不小心摔倒在了地上,右手还被碎裂的瓷砖划伤了,顿时血流不止。南先生当即被朋友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右手掌开放并肌肉损伤。医生随即对南先生进行了手术,并叮嘱其不要剧烈活动,注意伤口清洁卫生。

    高高兴兴去洗澡,熟料竟摔倒在地上,还划破了右手,南先生一想到这里就气不打一处来。更让南先生不能接受的是,从摔伤到现在近十几天了,澡堂老板一次也没来家看望过。

    出院后,他找到了浴池老板赵大爷要求赔偿,却遭到了拒绝,“都这么大人了,也不是小孩子,洗澡滑到还能怨我啊。再说说我们的地板是防滑的,开浴池好几年了,根本就没有人摔倒。”赵大爷情绪很激动,任凭南先生怎样争辩,他总是两个字“不赔”。

    多次协商未果后,无奈之下,南先生起诉至惠济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大爷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一万五千余元。

    刘大爷随后提交的答辩状中称,自己已经采取了各项措施,南先生已是成年人了,应该具有一定的预见和自我保护能力,摔倒是因他不小心造成的,与澡堂没有任何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 :责任二八开

    开庭当日,南先生一早就来到了法院,但浴池老板刘大爷却并未出现。主审法官陈建强经审理后认为,南先生来到浴池洗澡,后在浴池内摔倒受伤,浴池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南先生本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原告南先生的各项损失,酌定被告刘大爷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南先生自行承担20%。遂依法判决被告刘大爷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先生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三千一百余元。“虽然赔偿金额不大,但感谢法官公正的判决,为我们讨了个说法!”拿到判决书后,南先生拉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说法】

    陈法官随后就本案中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解释。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解释,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南先生在被告刘大爷经营的浴室洗澡时摔伤,但刘大爷拿不出充分证据来证明其经营的浴池有防滑垫和提供防滑拖鞋等防滑设施,且其不能提供相关标语、警示语等证明及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刘大爷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南先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在洗浴时没有做到充分小心,对于自身人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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