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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操“旧业” 撤销假释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10-10 10:44:57


被告人张某曾因抢劫于2008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3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324日。2011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至某村赵某家中实施盗窃,在发现赵某睡在床上后,被告人张某采用被子蒙头、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赵某索要财物,后因赵某家中无财物可劫,被告人张某遂逃离现场而抢劫未遂。

 

被告人张某于2011914日凌晨实施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因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翔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发现被害人家中无财物可劫,向被害人索要柜子钥匙,因钥匙在被害人女儿家中而未果,且被告人又未带撬柜子的工具,遂逃离现场,属客观不能未遂,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某的假释决定;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七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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