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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 业主起诉维权获赔

  发布时间:2013-10-11 09:16:08


    2013年9月21日,法院审结了六起因房产公司逾期交房而引起的纠纷。审理中,经法官耐心地明法析理,六名购房人与房产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该房产公司向六名购房人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六原告损失。

    2011年,张某等6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从某房产公司处购买了预售房屋,并分别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当日交纳首付款,余款以按揭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为此,张某等6人分别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同该银行办理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按揭)》。此后,张某等6人均依约按期交纳首付款、偿付贷款、并支付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但被告却未按原定的交房日期2012年10月前交房,并把交房时间一拖再拖,延至2013年5月底。六原告认为该房产公司的行为已使自身利益严重受损,在与该房产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其诉至法院。在诉讼中,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某房产公司向六原告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这一处理结果使双方之间的矛盾化解于无形之中,较好的做到了定纷止争,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近年来,期房交易市场发展迅猛,一方面更好地满足了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要,但另一方面,由于目前部分房地产房产公司的经营理念不能与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意识相同步,期房交易市场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例如,房产公司逾期交房、虚假宣传等。“诚信”不仅是我国自古以来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更是法律中的“帝王条款”。房产房产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应遵循诚信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否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甚者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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