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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好友借钱不还 法院判决如数返还

  发布时间:2013-10-11 09:17:25


     借钱时约定使用六个月就还,哪知一年多了也不见还款,债权人在焦急等待和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今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邢某诉称,被告宋某以买车为由,于2012年8月20日向其借款3万元,并约定六个月后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还款。故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宋某偿还其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21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继续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1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上未显示借款利息,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故对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2013年6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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