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位八十多岁的老太太,诉至法院称:一日午后两点,其牵着自己的小泰迪出门遛弯,在小区门口遇到邻居家的萨摩耶。萨摩耶拴在小区围墙的铁栏杆上,看到小泰迪后十分兴奋,挣脱了绳子扑向小泰迪。原告不让两只狗玩耍,牵着自己的小泰迪要走,这时萨摩耶扑向了原告并蹲坐在原告身上,致使其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五万余元。
被告辩称,没有证据显示是被告的萨摩耶扑倒了原告,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故不应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
原告提供了小区门口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原告即将行走至被告拴狗处时,原告的小泰迪奔向被告的萨摩耶,被告的萨摩耶也奔向原告的小狗,并且挣脱了拴在铁栏杆上的绳子,小泰迪则在原告腿边来回跑动,拴小泰迪的绳子也来回缠绕。这时,一辆白色面包车挡住了录像画面,面包车开走后,原告突然后倒在地,萨摩耶扑在原告身上。
庭审中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确定,被告的萨摩耶体型较大、力量很强。萨摩耶在原告身边蹿动,原告突然后倒在地,从倒下的姿势可判断出系受外力冲击,且原告倒地后该萨摩耶扑在原告身上,并有蹲坐在原告身上的行为。综上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可以确认原告摔伤是由被告饲养的萨摩耶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没有将萨摩耶圈养在家,而是将其拴在小区围墙的铁栏杆上,并临接着行人来往较多的道路边。被告亦未能拴牢该萨摩耶,以致该萨摩耶挣脱了将其拴在铁栏杆上的绳子,并能够脱离控制而自由行动。被告饲养的萨摩耶扑倒原告致其受伤,应当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作为八十多岁高龄的老人,行动相对不便与迟缓,应预料到外出遛狗时可能会遇到的危险,例如和其他宠物狗玩耍嬉戏时加以制止干涉可能引起宠物狗的愤怒及反抗,但仍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外出遛狗,原告本人及家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亦负有过失,依法应当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虽然全国相当一部分大中城市颁行了有关饲养动物(以犬类为主)的地方性法规,但执行程度及效果非常不理想。个人在养犬前未能按规定进行登记办证,也不能按规定定期对宠物狗进行健康检查。养犬以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及区域内遛狗,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遛狗的规定熟视无睹,也不能按规定给宠物狗佩戴嘴套及其他安全措施,因而宠物狗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该类案件,一旦认定宠物狗致人损害,不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宠物狗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弥补了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加强对动物饲养行为的管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