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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气质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3-11-28 15:17:58


  

 理性思考近年来法院系统杰出典型的事迹,我们可以发现,高层一直在向民众宣示司法公信的强力存在,同时也传递着法官事业的典范。我认为,诸位法官典型身上具有三点通质:

 

一、人民性。坚守司法为民的理念,善用群众工作方法。基层工作接触的都是普通老百姓,整体上说,他们普遍缺乏法律素养,依据的是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但他们又善于以此包装自己的利益,提出偏离正确价值取向的,或以偏执的正义观来包装的不合理的诉求。他们还具有因个体而异之的心理性格与思维方式。中国的文化自古崇尚形而上学,不擅长逻辑思辨。领会陈燕萍工作法、翟树全调解法的精神实质可知,和群众打交道,必须学会运用他们的语言、方式与方法,必须从人性出发,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必须因势利导、因人制宜,必须走的下乡间地头收获信任。但即便做到如此,我认为和他们打好交道,还是很难,不是花力气就能实现的,“批亢捣虚、形格势禁”的智慧不可缺,关键还在于具备一颗为民解忧排难的真心。

 

当前的客观形势容不得我们对当事人糊涂敷衍。“鲁酒薄而邯郸围,羊羹偏而宋师亡”告诉我们,谨微力寡而功多,救著多力而不逮。新媒体、自媒体的兴起与助力,使得舆论造势愈发不可遏制,我们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一点小的疏忽、瑕疵甚至误解,都有可能把我们堙没在网络非理性暴力中。我们还必须理解一种“塔西陀陷阱”,当公权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这是一种外部性心理定势效应,错一次即是错百次,错一个就是错百个。所以做矛盾化解工作,第一个接待的人、第一次的接待工作,往往可以左右整个矛盾化解效果的走向。我们做的是群众工作,当需诚心、正意、慎始、慎微,当有如履薄冰之感,否则必受纷扰繁至之惑,或有身败名裂之殃。

 

二、专业性。法院先进们的事迹大多着眼于其人民性,以及群众工作、调解水平的高超,但对其专业素养述及较少,令人对之心生质疑。我认为,调解工作正是基层法庭实务,以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简易民事案件为主的审判活动专业性的体现。而法官的专业性应详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审判理念的专业性。为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案件依其性质在法院内部分流由不同条线审理。条线之间因案件系属法律部门的差异而各有不同的裁判理念,同一条线中案件又因其调整法律关系的差异而适用不同的原则与精神,民商事审判在公平诚信的大原则下,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注重一种秩序的维护,侵权类纠纷注重效率,商事纠纷以外观主义、交易安全与便捷、利益最大化等为原则,刑事审判则依循罪刑法定、人权保护与入罪的谦抑性,行政审判以程序正当、职权法定为向度由被告自证行为合法性,以法律优位与信赖保护为准则。有时,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文化习俗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审判理念。理念为纲,行动为目,纲举目张,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法官应当采用各异的审判方式、培养特定裁判技能与法律思维。翟法官的事迹告诉我们,在自己的审判工作中寻找最切合实际、最具有可行性的一条路径,持之以恒,总能成就一番事业。

 

二是裁判技能的专业性。裁判技能,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决定了诉讼程序的正当,决定了案件事实的查明,决定了裁判的根本效果。这既是一门经验的积累,也是法官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不断自我确证与纠错的过程。裁判技能的优劣最根本上取决于态度的严谨细致,庭前阅卷、举证指导、调查取证、庭审过程、或文书制作诸环节中,无一可以逆转的。我们年轻法官,效率可以低一点,动作可以慢一点,但是案件无论简单疑难,错误决不能出一点。习惯成自然,在平时的工作中养成自由肆意的毛病,小问题不断,大问题也会随之而来。专业的技能可以慢慢领会培养,习惯绝不可凭一朝一夕养成,因此,养成细致的审判作风,才能培养出专业的裁判技能,才能把每一个案件办好办实。

 

三是法律思维的专业性。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看待社会事件的一种逻辑方式。法律思维的专业,首先是一种思考方式的专业,就法官而言,必须学会在日常生活中以法律逻辑的思辨方式看待社会事件,法官应形成以理性为基础对不同法部门调整的法律关系进行法律评价的惯性,这需要法官具备沉稳理性的气质。其次,这种思维方式要求法官必须通过不断学习与思考,掌握与时代相契合的法律精神,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本意,熟稔每一个法律条文的概念与逻辑结构,这要求法官具备格物、致知的态度。其三,这种思维要求法官有洞明烛微的智慧,善于顺着法律关系的主干迅速从一堆证据中剥离出具富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善于及时有序地分配、转换举证责任,而不是主次不明,乱审一气。其四,在进行心证的过程中,法律思维往往因事实问题不清导致断裂,有时我们依靠专业鉴定结论、专家意见来消弭,但法官的心证最终来源于自己内心的确信,如果我们对管理学、经济会计学等学科多一点点自己的认识,以自己的判断及早排除那些不合常理、不合经验法则的事实,那么案件的审理方向也许早已明朗,不必要的司法资源也能得以节省。因此,法官应是一名杂家。

 

四是漏洞填补的专业性。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立法时的客观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在法律有限的语义空间内,法律适用的大前提极易出现界限模糊或缺失,法官在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下,应当具备填补法律漏洞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体现为一种对法律所保护的价值按照比例原则进行的排序取舍,是充分权酌公序良俗与朴素的正义观后的最终衡平。因此,法官应当拥有理解民众思想与心理的能力,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与正确的人生态度。

 

三、调和性。法官的人民性与专业性,实质上,人民性是法官事业的基石,专业性是法官事业的助力器。前者不可或缺,真在人民性上用足功夫,则专业性必受其益沛然成长;后者虽力所不逮,借前者之力亦能从容应对,力保少咎。但在当前诉讼爆炸的局势下,法官缺少专业性有如受累卵之危,疲于奔命。当前的司法环境,社会普遍缺少法律认同,影响法院独立开展审判活动的因素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法院的地位略显尴尬。法官固然无法改变体制,毋宁敢于担当,接受、改良这个环境。这种改良依赖于对自己专业性的高度认同,法官应具备一种大局观,有能力用最法律的方法去做根本上有利于广大民众的事;这种改良又源自法官对人民性的笃守,在社会的变革与发展中总有人会遭受阵痛与不幸,法官应当尽力地去挽救与弥补。在绝对的法治信仰与现实面前学会调和,是法官的最难调和的气质。

 

 

文章出处: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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