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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存有明显瑕疵 孤证不能证明借款事实

发布时间:2013-12-23 15:12:18


   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借条存在明显瑕疵,在无其他证据补强和佐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亦无法得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周某与刘某是邻居,平时关系相处不错,原告周某诉称,2013年9月15日,刘某以筹备成立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向周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月归还,但借款到期后,刘某以种种理由拒不还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刘某辩称,他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周某提交的借条是伪造的。周某曾经承租刘某的房屋经营茶馆,并于2013年9月15日向刘某缴纳租房定金3万元。刘某在收到3万元现金后,随手撕了一张自己小孩的作业纸并在背面写了收条。

  法院查明:原告周某仅有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收周某3万元现金,收款人刘某,2013年9月15日”,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其应就借贷关系发生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借条存在明显瑕疵,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存有明显瑕疵的孤证,在无其它证据补强和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在此情况下,法院传票传唤周某到庭核实借款形成过程及相关事实,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发生的事实不予确认,故原告起诉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郑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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