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文化 -> 文体生活

于细微之处见尊严知公义

发布时间:2013-12-23 17:16:02


   曾在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审判庭”里工作20年,以先劝再判的工作原则,经手裁判的民事纠纷案件多达2100多起,调撤率在90%以上,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引发上访。始终以一个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基层岗位上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他就是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法庭副庭长翟树全,一位普通的“乡村法官”,一位老百姓心中的好法官,一位最美丽的基层干部。2009年,被评选为“感动吉林”十大人物;2010年,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一等功;2012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

  翟树全的事迹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时代精神及共产党员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他不仅仅是法院系统的典型,更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涌现的典型,是新时期密切干群关系的榜样。

    对于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来说,每年需办理的案件数量之大,纠纷类型之复杂已是寻常事,但真正能将90%的案件调撤,做到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上访、无一矛盾激化,却是难能可贵的。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要接受法律素养的考验,接受社会道德的挑战,更要极力抵制各类不利因素的干扰和诱惑……这一切,翟树全都做到了,凭着一颗为民的良心,凭着一颗认真负责的事业心,将自己锻造成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的能手,锻造成百姓尊敬爱戴的乡村好法官,锻造成本行业领域每位干警学习的榜样。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理应始终怀揣一颗为民的良心、一颗认真负责的事业心,将翟树全“扎根基层服务百姓,秉公办案两袖清风”的精神作为工作的航标与办案的准则,从大处着手,学习他为民服务的精神,从细微之处着手,努力寻求差距,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淡泊名利,公正廉洁。以淡泊之心对待名利,方能一心讲奉献而不为名利所累。翟树全法官曾这样说道,我虽然物质生活差了些,但精神上很富有,百姓信任我,我活的有尊严。他扎根基层24年来,安贫乐道,艰苦朴素,始终坚守清正廉洁底线,做到送礼不要、请吃不到,用自己的一言一行践行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古语有云“源清则清流,本固则丰茂”,法官只有清廉如水,方能执法如山。以翟树全法官为榜样,就要做到身处基层,以平常心惯看春风秋月,云卷云舒,辛苦着自己的辛苦,快乐着自己的快乐,不为名利所累、不为风险所惧、不为清贫所困,始终坚守法官的情操和品行,清白做人,明白做事。

    认真负责、心系群众。翟树全曾说过,我肩负的责任,就是要把公平正义播撒在百姓心间;我奋斗的一切,就是为了社会和谐稳定。简朴的语言道出了其“一切为了人民”的亲民爱民的为民之情。司法无小事,事事关民心。也许,有的当事人一辈子就来法院一次,但如果就是这唯一一次与法律的接触让他受到不公平对待,那么,在当事人心里,不是不信任哪个法官,而是不信任法院,不信任法律。相对的,公正的维护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多收获一份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作为基层法官,我们每天都与最底层的老百姓打交道,办理的大多是我们司空见惯的小纠纷、小案件,但对身处其中的当事人来说,也许是天大的烦心事。面对百姓的纠结,翟树全法官是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作朋友,当成亲人,想民之所想、思民之所思、急民之所急,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最终目标,认真细致,见微知著,用自己的真情将小事做好,努力让群众在每起案件中感受到人间的公平正义和道德良知。忧虑着群众的忧虑,幸福着群众的幸福,于细微处弘扬人间的公平正义,何乐而不为?

    创新思路,自成一家。在审理案件中,翟树全总是千方百计做好调解工作,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能不判决结案的,尽量不用判决的方式结案。精湛的法律素养,灵活自如的办案方法,使他很好的融入到中国的乡村人情社会中,与百姓打成一片,翟树全针对不同矛盾纠纷特点,总结了“十大调解法”。翟树全曾说,办案中,既要坚持依法办事,解开“法结”,还要做好法律宣传,解开“心结”。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是婚姻纠纷、债务纠纷、邻里矛盾等,当事人之间本没有什么大事,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是由于互不相让,钻牛角尖,致使矛盾纠纷越积越深,最终小事酿成大事。

    在当下,公平、正义、公正是当下中国的时代强音,作为基层法官,应以翟树全同志为榜样,始终心系群众,既要从一心为民的大处着手,更要从执法为民的细微之处着手,老百姓看法官,往往就是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出发,踏踏实实做自己该做的事,认认真真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务实苦干,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于细微之处彰显法律的尊严,用实际行动诠释“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真正含义,真正让群众满意,为法律增辉,不亦乐乎?

 

文章出处:光明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