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犯法,郑州市的张红军酒后直接骑车上了路,熟料不仅撞上了路边一辆汽车,赔了对方近千元修车款,还因此被判刑并处罚金。2014年1月20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危险驾驶案。
2013年8月13日晚八点半左右,同几个朋友小聚后,张红军骑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踏上了回家的路程。
据他后来在法庭上交待,自己当时喝了几瓶啤酒,头有点晕乎。有朋友要搭载他回家,被他好言谢绝了:“我没事,骑摩托不会出事,就算遇到交警查酒驾,也不会查我。”熟料就在其骑着摩托车行驶至郑州市惠济区的一个路口时,意外发生了。由于没有注意路况,正在由北向南行驶的他没有注意到,前方一辆路由南向北行至此的车辆正准备掉头向东行驶,迎面就撞了上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张红军负事故主要责任,越野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血液检测,张红军血醇含量为85.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张红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其认罪态度、对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决张红军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说法
醉驾并非只限于四轮车辆
法官随后解释,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名,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而对于此条款中的“机动车”范围,许多民众存在错误认识,如本案中张红军,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没事。实际上,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按照此标准,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装(拼装、报废)车等俗称的“五类车”中,除了摩托车本身就属于机动车外,改装的电动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三轮车等一旦超过其非机动车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均要按照机动车来处罚。
眼下春节将至,市民们回乡探亲时要注意对事件吸取教训,切勿抱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同时注重保持良好的交通习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