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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堆放塔吊砸死人 主人判赔三十六万五

  发布时间:2011-05-04 15:58:46


    48岁的贺某在居住的院里被某机械租赁公司随意堆放的塔吊砸死。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贺某在老鸦陈村某预制板厂院内由刘某租赁使用的厂房内从事机械加工工作,并在该院内居住生活。2010年5月份,某机械租赁公司在该厂院内北侧空地上拆开重叠堆放塔吊一台,并未派专人进行管理。2010年10月17日晚上8时许,贺某在院内被堆放的塔吊臂杆砸伤头部,送往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急救,因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某机械租赁公司支付贺某家人丧葬费10000元。

    贺某的妻子刘某说,贺某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某机械租赁公司仅支付了10000元丧葬费,对其他损失拒不赔偿。儿子瑞瑞(化名)才十二岁,公婆都七十多岁了,贺某一走,家里都无法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机械租赁公司赔偿其家人医疗费1812元、死亡赔偿金355390元、丧葬费12408元、交通费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扣除已付10000元,共计44万元。

    法院查明,贺父、贺母由贺某及另一子共同抚养。

    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如下:厂院内北侧堆放塔吊一台,吊臂拆开呈两层重叠堆放在地面上,该堆吊臂南侧地面有一节约5米的吊臂,臂杆内夹杂有吊臂扶手、栏杆,该节吊臂下有鞋一只。

    法院认为:贺某被某机械租赁公司堆放的塔吊吊臂倒塌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某机械租赁公司作为堆放物的所有人、堆放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故给刘某及其家人造成的损失如下:一、医疗费,有刘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证,共计1812元;二、交通费,有刘某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为证,共计390元;三、丧葬费,按照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357元/年计算六个月,刘某请求1240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四、死亡赔偿金,按200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1.56元/年的标准计算20年,共计287431.20元;五、被扶养人生活费,贺某父母均系农村居民,贺父74周岁,故其扶养费应按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88.47元/年计算6年为20330.82元;贺母72周岁,按3388.47元/年计算8年为27107.76元;贺瑞12周岁,按3388.47元/年计算6年为20330.82元,以上共计67769.40元,扣除其他抚养人应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33884.70元;六、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贺某死亡的后果,酌定30000元为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某机械租赁公司赔偿刘某、贺瑞、贺父、贺母医疗费1812元、交通费390元、丧葬费12408元、死亡赔偿金287431.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884.7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365925.9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355925.9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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