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高勇系河南省尉氏县人,2011年6月15日1时许,在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村村东小路,高勇酒后看到路过此处的李女士临时起意,采取扼颈、捂住口鼻等手段,将李女士挟持至偏僻地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李女士将高勇骗至兴隆铺村鑫港湾洗浴中心门口,并趁机将此事告诉其男友董某某,董某某与随后赶到的民警将被告人高勇抓获。
惠济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后考虑到被告人高勇系初犯,犯罪未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适当减轻处罚。
惠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惠济法院遂依法作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高勇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