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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老板法庭上合伙赖账 法院为十位工人“讨薪”

  发布时间:2012-06-04 10:24:48


三位老板在其合伙经营的洗浴中心倒闭后,拒不支付十名工人的工钱,有两人还当庭否认自己是合伙人。依据三被告签订的投资明细,惠济法院的法官认定了三人合伙关系的事实,2012年5月17日,法官判决洗浴中心的三位老板支付工人们的工资,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5月23日,千茜与张阳、张小军、牛兵三人共同出资,在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上开了一家洗浴中心。并雇佣了潘华等员工。但由于经营不善,2011年12月17日,该洗浴中心停止了营业。但是老板千茜却迟迟不给工人们结算工钱,还玩起了“躲猫猫”。多次讨要工钱无果后,2012年1月9日,10位工人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是,2012年1月10日,工人们将千茜告到了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千茜支付工人们的工资。后经千茜向法庭申请,张阳、张小军、牛兵追加为了本案的被告

法庭上,张阳等三人却矢口否认其与千茜合伙的事实:“当时千茜经营缺钱,就向我们借钱,我认为是借款,也就没有找证明人,看都没看就在证明上签了字。并且给我开工资,我在洗浴中心只是负责外围的安全,也没有与千茜签订任何合伙的手续,因此十位工人的工资不该我承担。”三人的口径如出一辙。而工人们却义愤填膺,“我们天天在洗浴中心干活,老板都认识,咋会不是你们。”

惠济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吴华于2010年6月17日租赁并注册成立了该洗浴中心,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后因该房屋即将开发拆迁,吴华于2011年2月份停止经营。2011年5月23日,千茜租赁该洗浴中心并与张阳、张小军继续经营,但并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仍然沿用吴华登记的名称进行经营。2011年6月16日,千茜与张阳、张小军签订投资明细一份,该投资明细载明:千茜投资142986元,张阳投资6000元,张军投资3000元。

另查明,牛兵为千茜的房东,并未出资经营洗浴中心。

法院认为:千茜与张阳、张小军合伙经营洗浴业,有三被告签订的投资明细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对三被告合伙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张阳、张小军辩称其与被告千茜不存在合伙关系,不应承担原告劳务费的主张,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但千茜主张牛兵等二人也是合伙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十位洗浴中心工人主张支付劳务费的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对该合伙期间的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5月17日,惠济法院正式作出判决,千茜、张阳、张小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十位工人的工资共计17157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案: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千茜与张阳、张小军合伙经营期间,并未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与十位工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三人支付工人们的工资,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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