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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偏瘫病人 法官到养老院里开庭

  发布时间:2012-06-04 16:50:30



    张红英与郭青林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郭强。婚后感情较好,2004年4月郭青林患脑出血,经治疗,留下后遗症导致左侧身体行动不便。张红英对郭青林细心照顾,并帮助郭青林做康复训练。郭青林身体不好,脾气暴躁,加之康复训练之困难,经常用语言伤害张红英。2009年4月12日,张红英与郭青林发生争执,郭青林随后将张红英赶出家门,自己搬至父母处居住,后来因为郭青林父母年迈无法伺候郭青林,2011年11月至今郭青林居住在郑州市惠济区某老年公寓。郭青林现身体状态良好,左侧手、腿虽行动不便,行走需拐杖,但吃饭、休息、大小便能自理。张红英每月平均收入1200元,郭青林有固定退休金每月900元。婚生子郭强在张红英、郭青林分居后由祖父母照顾,生活费由祖父母支出。

    张红英诉称,近两年多的时间里,郭青林把家中房门钥匙更换,不曾让孩子看望母亲,两年多彼此不曾联系、交流,更谈不上理解与信任,没有过夫妻生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已名存实亡,为此张红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她与郭青林的婚姻关系。

    惠济法院认为,原、郭青林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较好,在郭青林生病后,张红英不离不弃,照顾郭青林的生活,帮助郭青林康复训练,尽到了夫妻的扶养义务,应予以称赞。郭青林对张红英进行言语伤害,主要是因为自身病痛导致脾气暴躁,郭青林应体谅张红英的辛苦,原、郭青林应互相体谅、互相宽容,共度难关。在庭审过程中,郭青林表示愿意改正错误,积极康复训练,多体谅张红英,如果原、郭青林在今后的生活中多都沟通,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夫妻关系仍可缓和。张红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惠济法院驳回张红英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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