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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让路起纠纷 言语不和致人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28 11:27:58


    路上行车本应文明礼让,避免伤了和气。可是司机张某和市民李女士在闹市区却因为堵路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不仅从言语上升到肢体冲突,还影响了他人的正常通行,结果导致双方都得不偿失,一个进了医院,一个进了牢笼。2012年8月17日,惠济法院正式审结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司机张某拘役三个月。双方还达成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李女士人民币13 000元。

    2012年4月13日下午两点左右,郑州某建材销售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公司的面包车带着姐姐从外面回家,当汽车开到郑州市老鸦陈村一条窄路上时,李女士一直站在车的前面行走。李女士此时对于自己阻挡了张某的路浑然不知,她正在跟着走在前面的姥爷骑的三轮车后,三轮车上还坐着她的儿子。由于路面狭窄,并且李女士步速较慢,导致车辆暂时动弹不得,张某一时耐不住性子,按下了三次喇叭,催促李女士让路,并继续将其驾驶的车辆向前车开去。结果李女士看了看张某,怕喇叭声吓到八十多岁的姥爷,没有让开路,还回头说了张某几句。张某的姐姐气不过,和李女士双方你一句我一句的吵了起来。随后看到姐姐被骂,张某走下了车回骂了李女士。李女士此时站在车前死活不让车挪动半步。张某一时心火上涌,抬起手扇了李女士一耳光,李女士被打后,感到自己的耳朵火辣辣地疼,随即报了警。随后双方均被带进了派出所。

    李女士受伤后于当日至郑州市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医生诊断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共计花费医疗费等共计一万五千余元。后经认定,李女士的伤情构成轻伤。2012年5月12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于2012年7月7日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外,李女士还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两万五千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及李女士家属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女士人民币13 000元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李女士的谅解,她对附带民事部分撤回起诉。

    惠济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又综合考虑到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

    【说案】

    本案中,张某因一时的冲动致使自己进了牢房。如果当时他能够平心静气地行驶,也就不会导致后来一系列事情的发生。同时在此也提醒广大司机:在日常行驶过程中要充分礼让他人,尽量平缓自己的心情,少些“路怒症”。同时,在路上应避免发生冲突,即便是如果因为自己行车速度较慢导致其它车辆或行人“主动挑衅”,放平心态不要“迎战”,尽量将车辆停靠到路边等待“挑衅车辆”远去,该忍时必须要忍,不要通过简单粗暴的“拳头”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研究室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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