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章驾驶被撞,肇事方事后却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保险金据为己有、拒不赔偿。10月29日,河南省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费3970元。
8月21日上午11时许,外出办事的刘先生驾车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彩虹桥时,被对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迎头撞上。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对方违章驾驶,应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刘先生处理索赔时却犯了难。原来,该车的肇事司机是贾某,但车主却是甄某,刘先生先后多次联系二人无果,遂去询问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得知对方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但该保险公司在事故受害者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已将各项赔偿金共计5684元都已支付给了该车的车主甄某。但甄某自从事发之日起再也联系不上了。最后,刘先生只好将肇事者贾某以及该车的投保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贾某违章行驶致使原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作出的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故被告贾某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等,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原告未受到赔偿的情况下,先行支付车主赔偿金不符法律程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被保险人拒绝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称其已赔付过,不应再支付保险金的辩解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判决该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先生车损费3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