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屋顶龙门架竹排上作业的张小强,从3楼摔下导致高位截瘫。事后,他将该房屋的主人和包工头告上了法庭,索赔68万余元。2012年12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处包工头和房屋主人赔付张小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9461.86元
2010年9月3日,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李嘉准备建一栋四层的砖混结构民房,经过协商,李嘉与包工头胡一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胡一彤便进场施工,并雇了张小强等人到工地干活。
2011年3月15日,建到三层高的房屋开始封顶。午饭后,还没到上班时间,勤快的张小强便爬上楼继续干活。12时40分许,张小强却从屋顶龙门架竹排上摔了下来。事发后,张小强当即被胡一彤和工友送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张小强共花费63689.73元,其中包工头胡一彤先后共垫付了40649.60元。
出院后,张小强将胡一彤、李嘉告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他68万余元。今年7月7日,
受法院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小强的伤情进行了伤残鉴定:双下肢肌力0级,右上肢肌力2级,属于高位截瘫者。穿衣、洗漱、移动均需要他人护理,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鉴定为一级伤残。
庭审中,李嘉辩称,张小强虽然是在修建自己家房屋时受的伤,但自己已将房屋交由胡一彤承建。因此,对张小强的损害后果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胡一彤则说,张小强是在下班期间从三楼摔下,不是在上班期间受的伤,张小强还违反施工队的规定在吃午饭时喝了酒,并且在酒后擅自上楼,没有得到雇主及自己的指派或允许,存在明显过错,自己不该赔他那么多钱。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强在干活时从三楼楼顶不慎摔下受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一彤作为张小强的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张小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作业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存在饮酒现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李嘉将其三层民房包工包料交由胡一彤施工,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因胡一彤无施工资质,屋主李嘉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胡一彤辩称张小强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作为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李嘉辩称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张小强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事实,由胡一彤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嘉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故判处故判处胡一彤承担463279.13元,扣除其已支付的40649.60元,余款为422629.53元;李嘉承担66182.73元。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同时,胡一彤和李嘉应赔偿张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其中胡一彤承担45000元,李嘉承担5000元。(本文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