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胄字玄胤,相州人(今河南安阳)。因其“明习律令、尤晓文薄”,为人耿直、廉洁。唐朝贞观元年,唐太宗任命他为大理寺少卿,握有审判大权。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他不畏皇权,力谏公平执法,就连唐太宗违反律条所作的决定,他敢于直言,促成唐太宗收回错误的成名。
唐律规定:内侍人员不得持寸刃入上阁,违者斩。有一次唐太宗的妻兄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应召入见,因其一时慌乱,没卸下佩刀走进通往内宫的东阁门,出阁后,负责检查宫禁诸门出入的监门校尉才发现长孙无忌带刀的情况,按当时的律文规定长孙无忌已犯下死罪,但因他是皇亲国戚,又是唐太宗玄武门政变的大功臣,鉴于他的特殊身份,此案不能由一般的司法机关审理,应集中各部门的长官“都堂集议,议定奏裁”,再报皇帝决定。在都堂议罪时,媚与权势的尚书右仆射封德彝曲意为长孙无忌开脱,提议:校尉在职疏忽,没有发现长孙无忌带刀入宫阁门应判死罪;长孙无忌带刀入宫阁门纯属过失犯罪,应判二年徒刑,以罚铜二十斤,令其赎罪。将此意见报奏皇帝审批时,唐太宗竟然同意了,随将此案交付大理寺审核结案。
戴胄接案后,经审查认为:校尉和长孙无忌的犯罪性质是相同的均是过失犯罪,然而同罪不同罚,一个罚铜代刑,一个判死刑,市极不公平的,随奏明唐太宗要求更正,贤明的唐太宗听了戴胄的意见感到有道理,就下令重新集议定罪,在“二次都堂集议中”,封德彝固执己见,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这时唐太宗对封德彝的意见又要认可时,在此紧要关头,戴胄面对重重阻力,挺身而出,当场反驳:“此案不能按封德彝的意见处理。校尉因长孙无忌的缘故犯罪的,依照法律应比长孙无忌处罚要轻”,极力为校尉鸣不平。在戴胄的坚持下,太宗终于同意了戴胄的意见,下令长孙无忌和校尉都免于死罪。
当年冬天,朝廷举行大规模的吏部铨选,对已取得任官资格的人进行选拔,授予官职,但有些人,伪造官资履历,以骗取官职,为此唐太宗大怒,下令让那些伪造官履资格的人自首,若不自首处死刑。随后有人举报温州司户柳雄有伪造官履资格的事实,太宗命令他自首坦白,但他执意不肯,经大理寺审理,证实他确有伪造官履资格的事实,明习法律的戴胄依据当时可依的《武德律》来量刑,只能判有期徒刑,他向太宗回报后,太宗勃然大怒,质问:朕以下过不自首就处死刑的命令,你戴胄并不是不知道,这不是让朕示天下以不信吗?难道你热以断狱来博得个人的名利吗?戴胄反驳道:朕要立即杀掉柳雄,我是力所不及的,但这案是交付大理寺以司法程序审理的,臣只能依法而断,不能以您的一时喜怒的口谕而断,君要示天下而信,国法也要示天下而信,国法的立信要比君个人的立信更重要,国法的立信正是维护了天下太平,与君的立信并不矛盾,经过一番争论,太宗感到戴胄言之有理,终于收回成命,并称赞戴胄说:“朕法有所失,卿能正文,朕复何忧也!”
以上史实发生在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背景下,戴胄能够不畏皇权,一丝不苟,依法断案,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唐太宗为一国之君,若能够听取下属正确的意见,纠正自己错误的决定,实乃难能可贵,我们现在已是社会主义的法制社会国家,执法条件要比古人的好上千万倍,但在现实的执法中,有的人却对上司的错误意见听之任之,明哲保身,有的领导一言代法时有发生,以史为鉴,对于我们的广大法官和领导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上史料出文新资治通鉴第二卷419—4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