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送审稿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3月25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等方式,对送审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