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需要人民树立法治信仰。人民只有在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之后才会信任它并进而产生认同感,如何把法律的温暖传送到老百姓的心坎、共享法治文明的进步成果,关键在于从法庭到群众的最后一步。
“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敬业奉献模范”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的黄志丽法官从2002年任助理审判员以来,审结民商事案件5199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撤销改判、无一申诉信访、无一投诉举报。她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法理之外,还有人情”,在她看来,调解最有利于实现司法圆满解决纠纷的作用(《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说:“尽管我们被称为法官,但我经常讲,法官不是官,他是按照法律来判断事实,来解决老百姓纠纷的,所以因此司法不能够脱离群众,更不能高高在上,更不能有官僚气息,所以我们改革的重点要使得我们的司法更加便民,更加贴近群众,更加接地气(《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25日)”。
黄志丽就是这样一位不是“官”的法官,她乐于贴近群众,善于用春风化雨般的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让老百姓从她承办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和温暖,走好了司法为民的“最后一步”,因此被人们亲切地誉为“群众知心人”。
在很多法官特别是年轻的法官眼中,黄志丽式的法官不够“权威”,办案方式显得老套。在他们眼中,似乎审案仅局限于法庭和办公室,与当事人也要保持距离,不必顾忌别人是否服判服气,“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正确才具有终局性,恰恰相反,是因为我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所以才正确(美国最高院大法官杰克逊)”。这种孤芳自赏无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感受,必然会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疏离人民群众同人民法院的血肉联系,不仅得不到人民群众的回应,甚至会走向脱离群众、脱离现实、脱离社会的孤立道路,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可能得到群众的首肯和积极回应,又怎能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呢?
法律是刚性的、无情的,但实现法律的过程应该是温暖的、充满人情味的。黄志丽曾说:“法理之外,还有人情”,法与情看似冰火不容,但并非完全对立和割裂的关系,而是对立统一关系。法理的基础包含公序良俗,本身包含着共同的价值观和情感认可;情理是大多数人共有的情感需求,也有一定的评判标准,表现为类似风俗的行为规范,比如“有来无往非礼也”、“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亲亲相隐”等,因此“情理”属于法的广义范畴。
如何将法理与人情结合,做出既符合法理也令人信服、还能回应情理的裁判,考验的就是一个法官的司法能力。
包括调解在内的法官司法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是知识和经验的集中表现,是专业与人性的结合,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条文,关键还在于具有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黄志丽用她的爱心和博爱,把枯燥僵硬的法条变成温暖而富有人情味的法律适用,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融合,让法律力度和温度得到完美统一高超的司法能力。
每一名人民法官都应该像黄志丽那样“接地气”,善于讲清法理、理顺情理,树立牢固的群众观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怀着对群众深厚感情去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脚踏实地地走好从法庭到群众心中的最后一步,让自己的当事人能从自己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