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代收物流公司货款后不是及时入账,而是截留自用,被公司发现后逾期不还。2016年4月2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林云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讯达公司货款54930元。
2012年,林云龙应聘成为迅达公司的一名职工,因为工作业绩突出,很快被提拔为经理,主要从事销售工作,并代收取货款。
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林云龙受迅达公司的指派,前往东北运输一批货物。
运输完成后,林云龙代收了货款、支付了司机工资、结清了差旅费用,却并未将余下的货款交给公司入账。
直到2013年12月,迅达公司进行盘点时向买主催收货款,买主说已经付过了款,同时出具了林云龙书写的收款条,公司方才发现货款已被林云龙私自截留。
随后,迅达公司负责人多次向林云龙讨要货款。
2014年6月,经过协商,林云龙向迅达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将在一年内将余款54930元还清,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但林云龙随后并未按期支付货款,手机也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无奈之下,2015年12月8日,迅达公司一纸诉状将林云龙告到了惠济法院,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林云龙偿还其代收的款项549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庭当天,经过法院依法传唤,林云龙并未到庭参与诉讼。
“平时看他挺踏实,真没想到能留下这么多货款。”法庭上,原告迅达公司的代表人很是懊悔。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林云龙受原告讯达公司委派参与运输活动并代收了第三方交给原告的款项,扣除司机工资并报销相关费用后应当将剩余款项交还给迅达公司,故原告讯达公司要求被告林云龙偿还代收款项5493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林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迅达公司54930元,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提醒】
主审法官随后提醒,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用工量大、人员流动频繁的企业如物流、快递、超市等对业务员的需求也愈发旺盛,为了迅速满足业务需求,部分企业存在对业务员招录程序简单、随意,员工随报到随上岗的现象,缺乏对于员工任职资格、任职能力及道德水平的审查,员工监守自盗、截留公司营业款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为此,提醒这些企业加强对员工的监管,做好对员工是否有犯罪记录、相关证件等的核查,注意保存相关复印件等资料;同时完善财物管理体制,如设置代收货款数额、时间的限制,做好及时登记和处理,避免员工用行使职权时无人监管、业务过程中形成资金不及时归还的漏洞,给企业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
同时提醒这些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对员工加强法制教育,对公司财物、研发等特殊职位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