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电缆值钱,便伙同他人盗割通讯电缆,导致附近数百户居民上网和电话线中断。2016年5月2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李老栓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李老栓系郑州市惠济区农民,平日靠打零工维持生计。2015年8月20日晚10时左右,经过预谋,李老栓伙同赵某、王某两人,到郑州市一路口,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梯子及老虎钳等工具,将该路段电线杆上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后盗走。随后三人将该电缆卖给了附近收废品的高某,获赃款350余元。
次日凌晨,李老栓等三人再次来到该路口,以同样手段盗窃电缆线380米。随后,李老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电缆线140米,其余电缆线已被赵某及张某运走。李老栓等人盗窃通讯电缆线导致该路段400多用户上网和电话线中断3日。
后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37 275元。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老栓伙同他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惩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我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公用电信设施重要部件,砸毁电信设备,偷割、截断电(光)缆,毁坏杆路、管道(孔),故意违反电信服务规范使通信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
本案中,被告人李老栓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导致事发路段附近400多名用户上网和电话线路中断3日,危害了公共安全,应按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