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到小偷后,并不报案,而是心生贪念,以扭送派出所为由向对方敲诈一万余元,赵某等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2016年6月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2015年10月2日晚,赵某发现自己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不见了踪影。经过查看监控,赵某发现是三名男子盗走了他的电动车。赵某随后打电话叫来了三个朋友,四人经过一番查找,当日下午在一处居民楼找到了盗窃赵某电动车三人中的一名男子刘某。
“我当时就想惩罚他一下,我的电动车被偷走了,也得叫他出出血才能出气。”赵某事后供述,四人先是对刘某一顿拳打脚踢,感觉解气后,又以要把刘某扭送到派出所为由,威胁刘某及其两名同伙各交出5000元私了。
“我害怕事情闹大了要坐牢,就和同伴们商量,每家拿出5000元,给了赵某。”刘某在法庭上说,自己被赵某捉住后,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被迫打电话给姐姐送来了钱,赵某收到了共计15000元的“赔偿款”后,自己才得以脱身。
随后,刘某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并承认了盗窃事实。
赵某等人很快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的15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扣押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等四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做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并未采取合法手段来维权,甚至对李某进行敲诈,从而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一定要通过正确的途径,采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切莫自行选择违法的行为如扣押他人财产等方式及借机敲诈等,此种方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由于触犯了法律,导致自己由“受害者”成了“被告人”。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