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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垫付货款遭拖欠 法院判客户连本带息还

  发布时间:2016-07-08 13:08:32


    客户收到货物后却不付款,替对方垫付后却遭遇久拖不还。无奈之下,郑州市的李丰将客户王亚东告上了法庭。2016年7月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亚东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丰欠款2027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现年27岁的李丰在郑州市一家茶叶批发店铺内做店长,客户王亚东时常到茶叶店内进货,两人一来二去成了朋友。2014年5月,王亚东在店内进货时,声称自己没有带够现金,需要先赊账,李丰想也没想就立即答应了。

    熟料半年过去了,王亚东丝毫未提还款的事,期间还不断到店内进货。为不影响年底销售业绩,李丰便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分两次支付了共计2万余元,冲抵了王亚东的货款。

    随后,在李丰的多次讨要下,王亚东向李丰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今欠李丰现金款20270元,王亚东,2015年1月30日”。

    为讨要自己的欠款,李丰多次找到王亚东,对方总以资金紧张、财务不在等原因拒绝还款。无奈之下,2016年3月14日,李丰将王亚东告到了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对方支付欠款2027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到还清欠款之日止。

    开庭当天,经依法传唤,王亚东并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亚东欠原告李丰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丰要求被告王亚东偿还欠款2027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明义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

    眼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一些批发或零售店主往往以赊账方式进行销售,有时甚至由公司或业务人员先行垫付货款,殊不知此种做法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由于此类借款多基于熟人关系而产生,借款者往往不注重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进货单据等关键证据,对方长时间欠款不还后,还往往碍于面子不积极进行讨要,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不利于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为此,提醒广大店主,强化设定赊销的门槛及上限限制,降低法律风险。对于赊销数额较小的不予赊销,在店内醒目位置悬挂“本店利薄 概不赊款”标志;对于确有必要赊销的,注重对赊销的对象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偿还能力的实际调查,如注重倾听周围商户评价、查找工商登记注册事项、周边其他业务往来企业的信息等;同时注重留存发货底单、沟通录音、来往短信、转账凭证等证据,降低经营风险。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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